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改善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貴陽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綠化是指為淨化空氣、減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環境而廣泛地種植樹木花草的活動。包括國土綠化、城市綠化、四旁綠化和道路綠化等。
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條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實行綠化任期目標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確定綠化目標和年度計畫,層層分解、組織實施。綠化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綠化建設和管護。
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綠化管理工作,並指導、督促和檢查各區、市、縣的綠化工作。
區、市、縣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綠化管理工作,並指導、督促和檢查鄉(鎮)、街道辦事處的綠化工作,落實轄區內森林資源保護,組織義務植樹,完成責任範圍內的綠化建設和管護。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社區綠化建設和管護,督促本轄區內所在單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附屬綠地的建設和管護。
規劃、國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綠化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森林資源和綠化成果,參加義務植樹,承擔綠化建設和管護任務的義務;有舉報破壞森林資源和綠化成果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利用空間開展庭院綠化、垂直綠化。認養綠化或捐資建設綠化的,有關部門應當與認養者或捐資者簽定協定書,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保證綠化認養或捐資建設綠化的效果。
第七條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市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市級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城市總體規劃。
區、市、縣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縣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縣級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並與市級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相一致,與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建制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鎮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並與縣級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相一致,與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的調整、修改,須經原編制部門同意後,按程式報批。
第八條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林地及綠地控制線。
未經依法批准,控制線範圍內的林地及綠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地性質,不得擅自破壞控制線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組織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義務植樹3株或者其他相應勞動量的綠化任務。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當年義務植樹的單位,應當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交納綠化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並組織綠化。
第十條本市綠化建設和管護實行分工負責制。
(一)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主次幹道綠地、行道樹、風景林地、風景名勝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和河道兩岸、河灘、水庫周圍的綠化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護;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建設和管護;
(三)居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管護;
(四)院落綠化,由房屋產權所有者負責建設和管護;
(五)社區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建設和管護。
第十一條各級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許可權,依法按程式辦理林業和園林許可事項,並從嚴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綠地、改變林地及綠地使用性質的審批,不得越權審核審批。
進行開山、打砂和各項建設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貴陽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配套綠化。
配套綠化應以植物造景為主,多種植喬木、灌木、花卉,少鋪設草坪,選擇適應本地自然條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樣性。植物種植面積不得少於總綠地面積的85%,植物成活率達到95%以上,綠地整潔,植物修剪美觀,無病蟲害。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建設單位應將方案提交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規定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和綠化設計;
(二)建設單位與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定配套綠化責任書,明確綠化經費、綠化期限和責任,按審定的面積進行配套綠化;
(三)工程完工後,須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配套綠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必須重新進行綠化。
第十四條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手續,並限期恢復。
(一)臨時占用城鎮綠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臨時占用城鎮綠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臨時使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使用期屆滿後,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綠地。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鎮綠地的,應當在指定銀行專戶存儲綠地恢復費,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用於在規定期限內按面積在原位置恢復綠地。逾期不恢復的,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綠地恢復費代為恢復,綠地恢復後,綠地恢復費有剩餘的,應當退還申請單位。
綠地恢復費的標準是:公共綠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綠地每平方米1000元。
第十五條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城鎮綠地使用性質的,應按照《貴陽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經批准改變城鎮綠地使用性質的,應當在指定銀行專戶存儲綠地補償費,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標準用於易地綠化建設。
綠地補償費的標準是:公共綠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綠地每平方米3000元。
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需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和移植、砍伐城鎮樹木的,應提前30日到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所需經費應納入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危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管線、交通、建築物等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並於2日內報告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樹木權屬單位。
第十八條樹木所有者及管護責任者應做好樹木的管護,保證樹木正常生長,發現病蟲害應及時救治,對死、危樹的更新應在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許可手續後方可實施,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或管護責任者承擔。
第十九條架空線管理單位因線路安全需對樹木進行修剪時,應經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按照不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使樹木與架空線保持規定的安全間距。
第二十條城鎮行道樹是公共綠地的組成部分,應嚴格管理。因城市建設確需移植行道樹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准移植行道樹的,參照公共綠地補償的標準進行補償。行道樹補償費,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標準用於易地種植行道樹。
第二十一條征、占用城市規劃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範圍內的林地,應當按照《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上限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
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變林地性質的開山打砂、項目建設的;
(二)擅自降低配套綠化指標批准建設項目有關手續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
第二十三條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的許可權,越權審批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 2009 年7月1日起施行。
關於制定《貴陽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貴陽市綠化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一)是進一步健全我市綠化法規體系的需要
1999年我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規《貴陽市綠化條例》,並於2005年進行了修改和完善,頒布實施了《貴陽市綠化條例(修正案)》,在此期間,廢止了《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先後制定頒布實施了《貴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貴陽市公園和綠化廣場管理辦法》、《貴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對規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監督建設項目配套綠化,促進城市綠地面積的增加,提高人均綠地面積,改善人居環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全市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各區(縣、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以及市委、市政府建設生態文明城市戰略目標的提出,對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抓好綠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健全我市綠化法規體系,運用法制手段保障全市綠化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使綠化工作適應新的形勢。並且,對於《貴陽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綠地恢復費、補償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公布”的相關規定,以及我市現行綠化法規、規章中較為原則的部分,都亟需進行補充和完善。因此,確有必要出台一部政府規章,對有關問題進行細化和明確,制定《貴陽市綠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成為必然。
(二)是進一步規範我市綠化工作的需要
長期以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綠化工作,通過實施環城林帶建設、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工程,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沿湖、沿庫、沿河綠化,城區新增綠地、新建綠化廣場、綠化進社區等活動,不斷提高我市森林面積和綠地面積,有效改善了生態環境,我市綠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果,先後榮獲“國家森林城市”、“省級園林城市”、“綠化模範城市”、“國家園林城市”等稱號。
但我們也應清醒的看到,在綠化建設成果取得的同時,我市綠化工作還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我市還未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已制定的綠地系統規劃只適用於城區範圍,劃定的綠線也只局限於城區範圍,綠化工作缺乏專業規劃的指導;社區綠化的建設和管護,城鎮死、危樹木的更新,長期存在權屬不明、責任不清的情況。這些都不利於我市綠化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為此,需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配合,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體制,依照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層層分解,組織實施,開創綠化工作新局面,努力實現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的總目標。所以,確有必要制定《辦法》,進一步規範我市綠化工作,依法實施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二、起草的過程及立法依據
(一)起草的過程
2008年市政府將《辦法》的立法工作提到了議事日程,並納入立法工作計畫,為此明確了由貴陽市林業綠化局具體負責《辦法》的起草。2008年3月,貴陽市林業綠化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著手開展工作,於2008年6月下旬擬定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全市林業綠化系統廣泛徵求意見,2008年7月中旬將收集的意見進行整理,採納了切實可行的意見和建議,對文本進行修改完善。2009年1月徵求並吸納了各區、市、縣人民政府以及國土、城鄉規劃、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門意見,對文本進行再次修改和完善,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最終形成《辦法(草案)》送審,並經2009年3月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二)立法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貴陽市綠化條例》,借鑑了上海、武漢、鄭州、杭州等先進發達地區的有關規定及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綠化管理職責分工問題
要抓好我市綠化工作,就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在綠化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工作程式,層層落實綠化建設和管理責任,形成統一領導、屬地管轄、分級管理、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體制。因此,《辦法》設立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予以明確。
(二)關於義務植樹問題
全民義務植樹是實現國土綠化的重要舉措,根據《貴陽市綠化條例》第六條中“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株,或者承擔相應勞動量的其他造林綠化”和第七條中“不能完成植樹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納綠化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的規定,對因特殊情況不能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按照每人應完成的義務植樹勞動量核算綠化費。根據貴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公布2008年部分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的通知》(築勞通〔2008〕78號)檔案公布的簡單體力勞動工最底月薪670元的標準,按照每月正常工作21.75天核算每天工資為30.8元,義務植樹勞動量按用工半天計算,費用開支為15元。因此,在《辦法》設立第九條確定綠化費交納標準為每人每年15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用於組織綠化。
(三)關於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問題
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是綠化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關鍵,確定林業長遠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才能確定各類林地及綠地控制線,才能有效保護綠化成果,才能在專業規劃指導下實現綠化工作目標。因此,《辦法》設立第七條、第八條予以明確。
(四)關於綠地恢復費、綠地補償費的問題
城鎮綠地在改善城市功能和生態環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城市生態系統的最主要、最基礎的支撐,是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之一。受地理條件限制,我市城市建設用地明顯不足,在此不利條件下,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城鎮綠地逐年增長,在減少大氣污染、提高空氣品質、調節氣溫、美化環境、服務市民、豐富城市景觀和保持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充分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臨時占用城鎮綠地、改變城鎮綠地使用性質、移植行道樹的情況時有發生,要保護好來之不易的綠化成果,對城鎮綠地進行恢復和補償,保持城鎮綠地數量、質量和功能的平衡是關鍵。
根據《貴陽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條中對臨時占用綠地須存儲綠地恢復費,監督用於綠地恢復;改變綠地使用性質須繳納綠地補償費,用於易地綠化建設的有關規定。運用經濟槓桿原理,通過提高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成本,收取綠地恢復費及綠地補償費,既保證高標準地完成綠地恢復、易地綠化建設,又達到從嚴控制臨時占用綠地、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目的。為此,應充分考慮綠地的造價、生態經濟價值、其他功能價值、恢復和易地綠化的開支以及社會經濟發展形成的物價差異等多種因素,取最高上限測算綠地恢復費及綠地補償費標準。
我市1996年在《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綠地恢復費標準:“城市中心區以內公共綠地每平方米1000元,中心區以外公共綠地每平方米600元;城市中心區以內的其他綠地每平方米500元,中心區以外的其他綠地每平方米300元”。綠地補償費標準:公共綠地,中心區以內的每平方米5000元,中心區以外的每平方米3000元。其他綠地,中心區以內的每平方米1000元,中心區以外的每平方米600元。
綜上所述,結合今後我市實行城區一體化管理的實際,提出綠地恢復費標準為:公共綠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綠地每平方米1000元;綠地補償費標準為:公共綠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綠地每平方米3000元。同時,行道樹是公共綠地的組成部分,移植行道樹應視為占用公共綠地,應參照改變公共綠地使用性質核算行道樹補償費標準。因此,《辦法》設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對綠地恢復費、綠地補償費、行道樹補償予以明確。
(五)關於死、危樹木的更新問題
城鎮危樹、死樹是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隱患,應在完善相關審批手續的前提下,明確責任,進行更新。因此,《辦法》設立第十八條予以明確。
(六)關於罰則問題
我市現行的綠化法規、規章已基本全面地設定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責任,但缺乏對行政管理者法律責任的設定。因此,《辦法》設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