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

1991年6月29日貴陽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1年9月23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29
  • 實施時間:1997.09.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第三章 建設,第四章 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綠化,是指運用園林工程及園林建築技術、藝術手段,種植養護樹木花草、改造地形、營造建築、修築園路等綠化、美化環境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公共綠地:指公園(含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風景名勝區、街道廣場綠地、濱河綠地和行道樹;
(二)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管界內的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的綠化和庭院種植的樹木花草;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綠地;
(五)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地區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制止損害綠化的行為。凡有勞動能力的市民都有綠化城市的義務。
對園林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園林綠化科學技術研究,培養科技人才,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園林綠化科技、藝術水平和病蟲害防治能力。

第二章 規劃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從本市特點出發,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使市區與郊區綠化相聯結,環城林帶、濱河綠帶與公園、風景名勝區相結合,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與街道廣場綠地相照應,逐步形成點、線、面協調發展的綠化體系。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園林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貴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區園林綠化規劃,由區城建部門根據市園林綠化規劃編制,區人民政府審查,市園林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審批。
公園、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編制,市園林管理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單位編制的園林綠化規劃應報市園林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規劃部門審查建設工程圖紙,按規劃紅線、綠線核定綠化用地面積後,方可發放建設許可證。
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條 各項新建設工程綠化用地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如下:
(一)大中型商業、金融建築,中心區內為10%,中心區外為15%;
(二)賓館、飯店、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建築,中心區內為20%,中心區外為30%;
(三)醫院、療養院、高等院校等單位,中心區內為30%,中心區外為40%;
(四)住宅建設,新開發區為12%,舊城改造為8%;
(五)污染嚴重的單位為30%,並按規定營造衛生防護林帶;
(六)其他建設工程,中心區內為10%,中心區外為20%。
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應因地制宜確定,並限期綠化。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堅持城市建設與環境治理、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空地和空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街道綠化應注重遮蔭滯塵、降低噪音、裝飾街景、美化市容。濱河兩岸綠化,應按規劃要求,在重點地段逐步建成小綠地、小遊園。單位和居住區綠化,應注意集中與分散、院落與樓台並重,提倡發展垂直綠化和屋頂綠化。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實行分工負責制。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其主管部門負責;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附屬綠地,由本單位負責;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的綠化,由開發、改造單位負責;居住區綠化,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住宅院落綠化,由產權所有者或住戶負責。
上述部門和單位除完成各自的綠化任務外,還應承擔綠化管理部門分配的其他綠化工作。
第十五條 市級、區級公園的設計方案,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公共綠地和新建、改建居住區、大型公共建築及其他主要建設工程的綠化設計方案,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位置,應由市規劃局統一安排。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進行綠化建設和管理維護,應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敷設通訊電纜、輸電、燃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影響城市綠化時,在設計中和施工前,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園林管理局確定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工程應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完成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下一個綠化季節。
邊建設邊交付使用的居住區,已使用樓房周圍的綠化,也應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地,為綠化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做好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設,指導專業戶育苗,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單位自建苗圃,逐步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建設資金,實行財政撥款和多渠道、多層次籌集相結合的辦法。公共綠地和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生產綠地、防護綠地應由政府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並逐年有所增加;單位附屬綠地由本單位籌集;居住區綠地,由房屋產權單位支付。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化費用,應列入各項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實行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並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理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
(二)機關、團體、部隊及學校等企事業單位負責管護本單位的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
(三)區、街道(鎮)分別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委員會管護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和住宅院落的綠化,並具體管護次幹道的公共綠地。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維護者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在直接管轄範圍內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所有;
(二)各單位在其管界內種植管護的樹木,歸本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的樹木,由房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種植的,歸房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所有;
(四)單位自管公房區域內組織職工種植的樹木,歸房屋產權單位所有;
(五)個人在自住房屋的庭院內種植養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已占用的應限期歸還;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限期恢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現有公共綠地的使用性質。特殊情況確需改變,中心區以內5平方米以下,中心區以外30平方米以下的須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批;超過上述面積的,須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綠地改變使用性質,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徵用園林綠地,按《貴陽市土地管理辦法》申報審批。
第二十四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移植樹木,確需砍伐、移植的單位或個人,應按以下規定申報審批:
(一)砍伐樹木,胸徑30厘米以下,或一處一次不滿10株的,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胸徑超過30厘米,或一處一次10株以上的,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移植樹木,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
經批准砍伐、移植的樹木,由市園林管理局發給《準伐證》、《準移證》。
砍伐或移植樹木,按砍伐和移植數量補植,落實養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成果的行為:
(一)就樹圍圈蓋房,搭棚做架;
(二)在種植花草樹木的綠地上挖坑取土,鑽井取水;
(三)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擺攤設點;
(四)在草坪和花壇內堆物堆料,亂倒亂扔廢棄物;
(五)穿行綠地、踐踏草坪、損壞花壇、綠籬;
(六)釘、拴、刻、掛、攀、爬樹木,採摘花果;
(七)在公園和風景名勝區開山採石、狩獵打鳥、割草放牧、砌灶野炊、占地葬墳;
(八)其他損壞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 除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樹木進行正常修剪作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綠地的樹木。
有關管理單位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樹木的,應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准。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安全使用時,有關管理部門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及時報告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樹木所有者和管理維護者與各種管線的管理部門應互通情況。發生矛盾時,應互相協商,積極配合,妥善解決。
第二十七條 胸徑100厘米以上或樹齡100年以上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紀念意義的樹木,稱為古樹名木。
城市區域內的古樹名木,不分權屬,一律由市園林管理局建立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或私人庭院內,由該單位或住戶養護管理,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移植及其他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因特殊情況需砍伐、移植的,應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古樹名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逾期不綠化的;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設計中和施工前未會同市園林管理局確定保護措施,擅自施工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地的;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修剪公共綠地樹木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除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外,並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改作他用的,責令退還,並按原規劃方案進行綠化;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逾期未完成園林綠化工程的,責令限期完成;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未按限期歸還或臨時占用綠地未按時恢復原狀的,責令限期歸還或恢復原狀;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責令立即騰退,恢復原狀;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所砍伐的樹木,按其胸徑的二至三倍折算為株數進行補植。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和損害古樹名木的,按有關規定加重處罰。
第三十二條 故意損壞城市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或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由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貴陽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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