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暫行規定

《貴陽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暫行規定》是1988年貴陽市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暫行規定
  • 出版時間:1988年12月10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開本:16 開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辦發[1988]111號
【發布日期】1988-12-10
【生效日期】1988-12-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12月10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築辦發〔1988〕111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在我市從事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管理,建立園林綠化施工市場的正常秩序,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城市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系從事專營或兼營園林綠化的施工隊伍。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隊伍,均須遵守本規定。
園林綠化工程,系指在風景區、城鎮公共或專用綠地、庭院等栽種樹木、花卉、地被植物,鋪植草坪,以及建設園道、園亭、園橋、水池、假山、石桌、石凳等園林綠化設施。
第三條貴陽市園林綠化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是我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行業主管部門,其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國家對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二)制定本市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管理的各項規定;
(三)檢查監督園林綠化施工經營活動和園林綠化施工質量,會同建設銀行審定園林綠化施工預算;
(四)負責對各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登記,發放資質審查合格證;
(五)編制和修訂貴陽地區園林綠化工程定額、苗木參考價格表。
第四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單位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工商、稅務、建行、審計、司法、物價、交通等部門應支持和配合。
第五條從事園林綠化施工的隊伍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能獨立組織生產和經營管理的機構;
(二)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技術、經營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
(三)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生產機具和自有資金;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核算辦法和管理章程;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地。
第六條從事園林綠化施工的隊伍,按其技術資質、規模、經濟力量,分為一、二、三級,並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級隊伍,應有兩名園林綠化工程師,一名土建工程師,一名會計師或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的會計人員,固定職工50人以上,自有資金不少於20萬元。
二級隊伍,應有一名園林綠化工程師,一名土建助理工程師,一名助理會計師或從事會計工作10年以上的會計人員,固定職工30人以上,自有資金不少於是10萬元。
三級隊伍,應有一名園林綠化助理工程師,一名土建技術員,一名會計員或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的會計人員,固定職工15人以上,自有資金不少於2萬元。
第七條各級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營業範圍:
(一)一級隊伍,可承擔任何規模的園林綠化工程;
(二)二級隊伍,可承擔總造價15萬元以內(含15萬元)的園林綠化工程;
(三)三級隊伍,可承擔總造價5萬元以內(含5萬元)的一般園林綠化工程。
第八條組建園林綠化施工隊伍,須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持批文和開業報告到市園林局領取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申請登記表,如實填寫後送市園林局審核。合格者,發給《資質審查合格證》,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本規定公布前成立的園林綠化施工隊伍,均按前款規定補辦《資質審查合格證》,更換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未按本規定組建和更換證、照的園林綠化施工隊伍,不得經營園林綠化施工業務。違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外地進入我市經營的園林綠化施工隊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地縣以上園林綠化施工行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出外證明;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當地銀行出具的自有資金證明;
(四)當地縣以上稅務局出具的外出稅收管理證明;
(五)技術人員、來築法人證明和職工工作證、花名冊。
第十條外地施工隊伍負責人須持本規定第九條所述證件,到市園林局登記審查,合格者發給《資質審查合格證》。然後持證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並按所承擔的工程項目總投資的20%向市建行繳存在築經營押金,繳存單位不得挪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市園林局出具證明,再由市建行退還本息。
第十一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園林綠化的施工隊伍,必須在市建行開戶,接受建設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契約及預決算,均須到市園林局辦理監理手續。未辦手續的,市建行不付工程款項。
第十三條為確保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外地所購苗木必須持有檢疫部門的檢疫證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須隨時接受市園林局的監督檢查,如實向有關部門報送資料及統計報表,工程完工須通知市園林局、建設單位、市建行參加驗收。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應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發生傷亡事故,須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須向市園林局按項目繳納綜合管理費(質檢費、定額測定費、契約及預決算審定費)。貴陽地區園林綠化施工隊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1%繳納;外地園林綠化施工隊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1.2%繳納。
第十七條堅持取締無證照經營,嚴禁越級承包和非法轉包,嚴禁偷稅、漏稅及少報、謊報利潤。
建設單位不得向無證或越級承包的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發包任務。
園林綠化施工隊伍不得向無證單位和個人提供證照、銀行賬戶,代簽契約,非法轉包漁利,掛戶坐收管理費。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園林局及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凡無證照擅自承包工程任務的,責令其停工,所簽契約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500元至5000元;
(二)未經批准,越級承包工程的,除責令聽候查處外,並罰款500元至3000元;
(三)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為無證照者提供證照或銀行賬戶的,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500元至5000元。
第十九條園林綠化施工隊伍的資質評審,每年進行一次。評審內容除含本規定第六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審查其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遵章守紀、經營作風等。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