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貴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在2007.05.21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5.21
  • 實施時間:2007.07.01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2007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主要包括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其他綠地等範圍控制線,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
現狀綠線是指已經建成的各類城市綠地範圍界線;規劃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綠化用地以及根據規劃需要控制的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設定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其他綠地等布局,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生態功能,景觀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劃定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原生植被及園林文物、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的批准、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八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建立資料庫,嚴格管理。
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則,編制分期實施計畫,完成規劃綠地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其他綠地等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規定的標準。
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範圍界線,經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未達到核定配套綠化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範圍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必須退還。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三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市規劃、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線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下列13件規章的相關條款內容:
八、《貴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一)第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範圍界線,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未達到核定配套綠化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規劃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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