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青島市制定了《青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
  •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
  • 第四條: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不包括農用地中的林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發改、國土資源、建設、市政、城管執法、交通、林業、水利、環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劃定的城市綠線由園林綠化、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同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綠線內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損壞綠化設施;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和改變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第八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的綠地、遷移或砍伐綠化植物的,應當依法審批後實施。

第九條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及其他特殊需要,改變城市綠地性質的,應當根據區域內占補平衡的原則,由占用單位提出調整申請,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方案,並按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未經批准不得進行新項目建設,經依法批准用地範圍內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擅自翻建、擴建。
對未經批准建設或設立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的情況下,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依法到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通知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進行核定確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三條

規劃、園林綠化和城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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