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域內的河岸、湖畔、塬、道路兩側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域的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附屬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附屬綠地、風景林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工程建設審批程式,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進行監督實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活動,違者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規劃、城管執法、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