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太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在2005.03.29由太原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3.29
  • 實施時間:2005.05.01
條例內容
經2005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9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提高本市綠化的總體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城市規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涉及的綠化地域,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並劃定城市綠線。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十一條 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存檔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為城市綠線的規劃用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線內用地選址時,須徵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須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並加蓋綠色圖章。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違反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應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專家論證、審查,並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足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糾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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