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及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揭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29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4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月7日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辦法》共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揭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 條款:22條
  • 性質:法令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31號
《揭陽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9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四屆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代市長 陳東
二〇一二年一月七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及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榕城區、東山區、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其他縣(市、區)參照執行。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務、環境保護、公安、房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線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的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安排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的布局。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各類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根據綠地位置,結合綠地的生態社會效益,提出綠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則或方案,力求綠化植被多樣化。
第七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以及城市綠化、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的現狀和保護要求,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界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由業主或管理單位依照法定程式向市城鄉規劃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相關土地手續。
第八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公園綠地:綜合公園(全市性、區域性公園)、社區公園(居住區公園、小區遊園)、專類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遊樂公園、其他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
(二)生產綠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護綠地: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
(四)附屬綠地: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等。
(五)其他綠地: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第十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鐵路沿線兩側、江河兩岸等綠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道路必須搞好綠化。其中主幹道綠化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得低於20%;次幹道綠化帶面積所占比例不得低於15%;
(二)城市江河兩岸、鐵路沿線兩側的防護綠化頻寬度每側不得小於30米;飲用水源地水體防護林頻寬度各不小於100米;
(三)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安全隔離綠化頻寬度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標準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與樹木保持一定距離,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三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期滿必須自行退出並恢復原貌。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四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改建、擴建、新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等標準和要求建設綠地。不得占用綠地,損壞綠化及其設施,改變綠化用地性質。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
第十七條 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變更土地用途的,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並依法到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涉及調整容積率、增加規劃總建築面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九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在樹木和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和懸掛重物;
(三)攀、折、釘、栓樹木,採摘花草,踐踏地被,丟棄廢棄物;
(四)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五)以樹重建、就樹搭建;
(六)採石取土、建墳;
(七)其他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條 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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