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澄邁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嚴格實行本縣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本縣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創造良好的宜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城鎮規劃區範圍內綠線的劃定、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海岸帶、海防林帶、江河兩岸、紅樹林保護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林地、水庫周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沿線兩側等的綠地控制線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鎮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根據《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劃分,含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等。
城市綠線包括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指已經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界線;規劃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把城鎮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公共綠地建設和養護經費應列入縣財政預算。
縣住建部門牽頭相關部門組織城市綠線的劃定和負責相關城鎮綠化審批工作;縣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執法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各園區、國土、林業、水務、交通、海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城市綠線管理,有權對破壞城市綠地、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按照獨立編制的“綠色圖章”實施辦法執行,綠地率控制標準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七條 縣住建部門依據城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鎮綠地系統規劃,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住建部門備案。城鎮總體規劃應當安排與城鎮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城鎮建成區綠地率不低於35%。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12平方米,城鎮生產綠地面積不低於城鎮建成區總面積的2%。
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本縣園林綠化目標和規劃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八條 縣住建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綠化用地的界線、坐標和不同類型用地的綠化率控制指標。
縣住建部門在組織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無需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築設計方案中明確綠地布局,劃定綠地界線。
第九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各鎮政府、各園區、國土、林業、水務、交通、海洋等相關部門根據已批准的綠地系統規劃,對已建成的各類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劃定綠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劃定並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的和規劃預留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
(二)海岸帶、海防林帶、江河兩岸、紅樹林保護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林地、水庫周圍、飲用水源保護區、鐵路、公路沿線兩側的綠地等控制區域;
(三)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道路綠地、海岸帶防護綠地、江河兩岸綠地和水庫周邊綠地等劃定綠線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各鎮政府、各園區、國土、林業、水務、交通、海洋等相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在本辦法施行前編制城市綠地保護目錄,按照規定劃定保護綠地的綠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城市綠地保護目錄應當按照保護等級編制。本縣城市綠地分為下列三個保護等級:
(一)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開放性公園綠地為一級保護綠地;
(二)占地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為二級保護綠地;
(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為三級保護綠地。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建成的綠地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用途。
前款所稱城市綠線的調整,是指因減少綠地面積、改變綠地使用性質或者占用綠地等情形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城市綠線需要重新劃定的行為。
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城市綠線的,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屬於一級保護綠地的,由縣人民政府提出調整議案;
(二)屬於二級保護綠地的,由縣住建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三)屬於三級保護綠地的,由縣住建部門審核批准。
其中,竣工驗收前申請調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調整標準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綠地率和附屬綠化工程現狀確定;竣工驗收後申請調整的,由產權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涉及居住區的,報批前還應當經本小區已銷售的業主大會同意和經公示無異議後才申請調整。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綠線調整,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綠線調整前,縣住建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有關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城市綠線調整應當提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應當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依法調整的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調整城市綠線導致一級、二級保護綠地面積減少的,縣住建、土地部門應當在調整綠線前落實新的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
第十四條 縣住建部門應對城市綠線範圍內已建成綠地和規劃預留綠地登記造冊,編制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控制圖則,建立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並通過相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綠地建設和養護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縣政府在主城區投資建設的城鎮各類綠地,除經縣委縣政府審議決定另有安排的,應由住建部門負責建設,城管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二)各鎮和各園區投資建設的各類綠地,由各鎮和各園區負責建設和養護。
(三)單位或者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建設和養護。
(四)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由業主或者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
(五)鐵路、公路、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防護綠地,分別由鐵路、公路、水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養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綠地,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建設和養護單位。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等公共綠地提倡建設和養護分離的管理模式,其養護作業可進行市場化運作。
城鎮綠地建設和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城鎮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技術規範建設和養護管理。花草樹木受損或者死亡的,由養護責任人及時修護、補植或者更新。
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綠地。
因城鎮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經縣住建部門同意,併到縣國土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場退地並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城鎮綠地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占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綠地由縣住建部門批准;
(二)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地,由縣政府批准,並報省住建部門備案。
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臨時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城市綠線舉報獎勵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查處城市綠線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嚴格限制移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樹木花草。因城市建設需要或者嚴重影響居民安全確需移植樹木花草的,應當報縣住建部門批准。一處一次移植樹木100株以上的由縣政府批准,報省住建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嚴格限制砍伐城市綠線範圍內的樹木花草。下列樹木花草,經縣住建部門批准的可以砍伐:
(一)已經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四)因撫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五)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法保留且無移植價值的。
一處一次砍伐樹木50株以上的由縣住建部門批准;一處一次砍伐樹木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縣政府批准,報省住建部門備案;一處一次砍伐樹木100株以上的由縣政府報省住建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
(二)擅自在樹木上懸掛或者張貼廣告;
(三)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
(四)在綠地內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
(五)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
(六)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定各類攤點;
(七)損壞座凳、雕塑、護欄、噴灌等園林設施;
(八)其他危害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綠地植物受損或者死亡的,由養護責任人及時修護、補植或者更新。建設和養護責任人未及時修護、補植或者更換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市十七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或者逾期不歸還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原狀,並按照臨時占用綠地面積處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移植樹木花草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砍伐樹木花草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5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偷盜、踐踏、損毀樹木花草的;處以該樹木花草價值3倍的罰款;
(二)擅自在樹木上懸掛或者張貼廣告的,每處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有害廢渣廢水、油類或者堆放雜物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綠地內擅自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綠地內取土或者焚燒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規劃在綠地內設定各類攤點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損壞城鎮園林設施的,處以該設施價值3倍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各鎮政府、各園區、住建、城管、國土、林業、水務、交通、海洋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未設定內容但城鄉規劃、園林綠化、國土、水務、交通、海洋等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縣住建部門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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