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在2009.04.15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4.15
  • 實施時間:2009.05.20
《哈爾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提高城市總體綠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 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劃定、實施的管理。
在規劃區內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的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四條 城市綠線管理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負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綠線的劃定工作,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園林綠化部門)予以配合。
市園林綠化部門負責城市綠線實施的管理工作,市規劃部門予以配合。
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城市綠線實施管理的相關工作。
建設、房產住宅、交通、環境保護、水務、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綠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整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國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綱要》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式報批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在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時,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以及綠化用地面積。
第八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用地的界線及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附屬綠地的綠化率控制指標、綠化用地界限及具體坐標。
第十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
第十一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
(四)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
(五)其他對保護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影響的區域。
第十二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將批准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三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 應當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部門組織進行論證後,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城市綠線:
(一)修編城市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需要根據新的規劃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二)經論證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調整城市綠線的。
第十五條 變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綠地面積。
第十六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不得占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有計畫的遷出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已建成的綠地控制線,由市、區園林綠化部門登記建檔,按照有關規定明確管護責任單位,並對管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由市規劃部門和市園林綠化部門共同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城市綠地嚴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縣(市)城市綠線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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