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北海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該《辦法》經北海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2010年4月29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以北政發〔2010〕21號印發。該《辦法》共22條,自2010年4月2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編號:北政發〔2010〕21號
  • 發放時間: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施行時間:2010年4月29日
發布信息,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0〕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落實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建設、國土、環保、林業、水利、城管、公路、交通、鐵路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和規劃環評報告書,與城市總體規劃協調並經市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鄉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所涉及的綠化地域,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城市現有綠地和新建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明確管理單位。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綠地的資料庫,實行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園林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線內用地選址時,須徵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設部1993年)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違反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任何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綠線的控制線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地上設施的,須經市城鄉規劃、市園林綠化及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共同組織專家論證、審查,並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足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同時,臨時占用綠地單位必須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城市園林綠化補償費收費問題的通知》(桂價費字(2001)308號文)的標準交納補償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有關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或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建成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海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北海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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