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城市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水體、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原生林植被及園林文物、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四條 市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坐標,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第七條 編制新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的規劃和修訂已建成公園綠地的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求,依法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規劃設計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式重新審批。
第八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並建立資料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九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地、服從綠線管理的義務,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來確定綠地範圍,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的綠地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綠線圖)的強制性內容,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附綠線圖為準。
配套建設綠地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規範要求,並交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城市的公園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的維護和管理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單位轄區內的防護綠地維護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管理;單位自建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落實養護責任;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綠線內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內綠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綠地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占用期滿後,應當恢復綠地。
在城市綠線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各類園林綠地布局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法定程式審批後,方可進行調整;
(二)調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生產綠地、城市主次幹道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市政府寫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和調整;
(三)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後方可執行;
(四)調整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線界定坐標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進行公示。調整後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取土、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在尚未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臨時建設活動,應當嚴格予以控制。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樹木和植被的,應當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第十五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當按照審定的綠化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
城市的公園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規劃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准機關審批。
建設工程竣工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附屬綠化工程未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交付使用手續。
第十六條 下一年度公園綠地建設計畫應根據濱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由有關部門每年制訂,建設計畫應明確公園綠地建設項目、建設主體、建設規模和資金來源,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籌資金的公園建設項目,應由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納入全市年度公園綠地建設計畫。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地上、地下的各種管線或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以保證綠化的效果。
第十八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綠線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鄉鎮規劃區內的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