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2 號
《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9月9日建設部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
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
綠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並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範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施行。
法律性質
《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屬辦法地位,辦法是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對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或進行某項工作的方法、步驟、措施等,提出具體規定的法規性公文。該辦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
青島市
前言
為規範我市園林綠地綠線劃定,確保綠線範圍內的綠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加強青島市城市園林綠地的保護,全面發揮綠地作用,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青島市城市園林局提出。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劉文棟、馮宜冰、李衍良、邊光、邸林曉、孫傑。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青島市城市綠線劃定規範的定義、城市綠線的劃定、城市綠線的調整。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青島市行政區範圍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的劃定。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規範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CH 5002-1994 地籍測量規範
CJJ 48-1992 公園設計規範
CJJ/T 97-2003 城市規劃製圖標準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城市綠線
3.2
公園綠地
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
社區公園、專類公園。
3.3
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規範劃定生產綠地綠線的範圍僅限於國有性質的生產綠地。
3.4
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
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3.6
其他綠地
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名勝區、
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
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
3.7
對一定時期內
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3.8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對布局地區的土地利用、
人口分布、公共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進一步安排。
3.9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3.10
以
城市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城市綠線劃定
4.1 城市綠線劃定的組織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
城鄉規劃、綠地系統規劃和現狀綠地組織劃定本市的城市綠線。並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通過政府審批後一年內完成
綠線的劃定工作。
4.2 城市綠線的劃定深度
4.2.2 總體規劃(含分區規劃)階段的城市綠線應該能夠確定綠地的性質、種類、位置和規模,通常以文字表述和表格的形式體現。對面積較大的公園綠地,規劃應在圖紙上明確綠線劃定的位置,並在文字中對其位置和面積作詳細說明。
4.2.3 控制性詳細規劃階段的城市綠線是以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
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規劃控制體系採用強制性內容和指導性內容相結合的原則。強制性內容含綠線控制坐標、
用地性質、
容積率、
建築密度、綠地率、
建築高度、
建築控制線、車行出入口方位,綠地在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指導性內容含設計風格、種植方式、設施設定情況、公園步行出入口方位,綠地在建設過程中參照執行。編制的技術控制指標和規定應合理、務實、可行,指導性和操作性強,符合本市的特點和承受能力,可結合青島市的新、舊城區和建設的近、遠期分別制定不同的標準。
4.2.4
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的綠線是城市綠線劃定的實施線,應明確綠地規劃指標、綠化配置原則和方案,綠地界線和各控制點坐標。應能夠直接指導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等綠線的劃定。
4.3.1 地形圖應滿足現勢要求。
4.3.2 選取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於在綠地綠線外50m範圍;選取1:2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於在綠地綠線外100m範圍;選取1:5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於在綠地綠線外150m範圍;選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應不小於在綠地綠線外200m範圍。如果綠地外毗鄰道路,則應在道路外第一排建築物處截取。特殊地段
地形圖應視現場情況而定,地形圖應能清晰表達綠地的空間關係。
4.3.3 地形圖比例按表1的規定選取。(根據綠地邊界複雜程度的不同,選擇不同的地形圖比例。例如空曠的狹長地帶綠地可選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圖、居民區綠地可選取1:500比例尺地形圖等)。
表1
地形圖面積 | 小於50公頃 | 50公頃~100公頃 | 大於100公頃 |
| 1:500或1:1000 | 1:2000、1:5000或1:10000 |
4.3.5 坐標系選用青島市統一的坐標系。
4.4 現狀調查要求
4.4.1 對綠線內的土地利用情況,分類進行調查,並標明其位置和範圍。
4.4.2 對影響綠線劃定的土地使用情況,應進行
地籍調查,並明確其位置和範圍。
4.5 城市綠線的劃定方法
4.5.2 城市綠線的定位可用坐標法、地形地物法等。
4.5.3 綠線圖的編號方法按CH 5002-1994中5.2.2的編號原則編制。
4.5.4 城市綠線的劃定應根據批准的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現狀綠地界定各類綠地的綠線,並對綠地內的構築物逐一核實其合法性。
4.5.5 新建綠地
4.5.5.1 新建公園綠地
新建公園綠地的綠線劃定應符合CJJ 48-1992的規定。公園占地規模應符合表2的規定,並註明四至邊界。公園綠地內的建築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標準,並劃定控制線。
表2
綠地類型 | 面積,ha |
綜合性公園, > | 10 |
居住區公園 | 5~10 |
居住小區遊園, > | 0.5 |
兒童公園, > | 2 |
動物園, > | 2 |
植物園, > | 40 |
其他專類公園, > | 2 |
4.5.5.2 新建生產綠地
劃撥土地的苗圃應劃入城市綠線內,綠線以四至邊界為依據,結合
地籍線劃定。
4.5.5.3 新建防護綠地
4.5.5.3.1 市政設施綠地中的城市高壓走廊的綠線劃定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電壓,kv | 10 | 35 | 110 | 220 | 330 | 500 |
每組導線中心線向兩側延伸距離,m | 5 | 10 | 13 | 20 | 23 | 38 |
4.5.5.3.2 青島市生態間隔區的具體範圍、坐標以
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關測繪資料為準。
4.5.5.4.2 城市內鐵路旁的防護林頻寬度應不少於30m。
4.6 城市綠線的分級
4.6.1 城市綠線分二級進行劃定
——一級綠線包含青島市的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市內山頭綠地、生態間隔區、生產綠地、其他綠地、城市沿海岸帶200米規劃帶;
4.7 城市綠線的劃定方案
4.7.1 方案編製成果應包括:文本、圖紙、附屬檔案,其中文本、圖紙應有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
4.7.2 城市綠線文本應包括:表達綠線劃定目標,對綠線劃定依據、原則等規定性要求及綠線四至的文字表格、表述等。
4.7.3 圖紙為綠線圖,其內容應包括現狀土地使用情況、綠線邊界、綠地面積、綠線邊界的文字說明(以北界、東界、南界、西界的順序按順時針方向依次進行說明),兩級綠線分別以綠色加粗線、細線表示。
4.7.4 圖紙的編繪應符合CJJ/T 97-2003的要求。
4.7.5 紙質文檔在上報存檔時應疊成A4大小裝訂,上報行政主管部門時應疊成A3大小裝訂。
4.7.6 附屬檔案為基礎資料彙編。
4.8 城市綠線的方案審批
4.8.1 對綠線劃定方案進行公示,廣泛徵求意見。
4.8.2 修改完成後報市政府審批。
4.9 城市綠線的界標設定及備案
4.9.1 市政府批准後的綠線方案,應確定綠線坐標及界標設定。測定坐標、埋設界標工作應委託給符合資質要求的測繪單位進行,界標的式樣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在不影響交通及景觀的前提下,混凝土界標的埋設深度可高出地面10cm。
4.9.2 將坐標填表登記造冊,填表樣式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4.9.3 根據實際情況,對
界址點埋設界標,必要時可對綠地邊界進行圍檔。
4.9.4 定界完成後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綠線調整
5.1 城市綠線的調整應根據
綠線級別的不同按法定程式報批。
——一級綠線的調整經園林、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經市政府同意,按照國家、省、市的審批許可權報批;
——二級綠線的調整經園林、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政府審批。
5.2 按政府審批意見重新調整綠線圖。調整後的綠線圖中應對照原綠線圖示注原綠線邊界,並說明和提供政府審批檔案和依據,對現場界標和
界址點重新設定、存檔。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界標類型
界標種類和使用範圍
種 類 | 使用範圍 |
混凝土界標 石灰界標 | 在較為空曠的 界址點和占地面積較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界址點應埋設或現場澆築混凝土界標,泥土地面也可埋設臨時性石灰界標。 |
帶鋁帽的鋼釘界標 | 在堅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點應鑽孔澆築或釘設帶鋁帽的鋼釘界 |
帶塑膠套的鋼棍界標 噴漆界標 | 以堅固的房牆(角)或圍牆(角)等永久性建築物處的界址點應鑽孔澆築帶塑膠套的鋼棍界標,也可設定噴漆界標。 |
附錄B
(規範性附錄)
綠地名稱:
編號: 面積: (m)
計算: 檢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