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武漢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於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部門:武漢市人民政府
  • 通過時間:2010年4月12日
  • 施行時間:2010年6月1日
《武漢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線的管理,改善城市的生態環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100號令)、《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12號令)和《武漢市城市規劃條例》、《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規劃主管部門和園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實施管理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土地、建設、水務、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線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已建成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
(二)已建成和規劃確定的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等附屬綠地;
(三)山體、江河、湖泊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四)風景名勝區、古樹名木保護範圍;
(五)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等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其他綠地。
第五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建設目標、原則、標準和總體布局方案,明確各類綠地的基本控制範圍,並對下一層次規劃中的綠地配置提出指標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
第七條 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方案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確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附屬綠地以及居住小區遊園等綠地的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提出綠化配置原則,明確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劃定其綠線。
第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將經批准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方便公眾查詢,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園林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明確管理單位。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規劃綠地,由規劃主管部門和園林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督管理;綠地建成後由市園林主管部門登記造冊並明確管理單位。
第十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變更和調整,但應當依法按照程式報批:
(一)因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對城市綠地布局進行調整的;
(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調整的;
(三)因重大工業投資、技術改造需要調整的;
(四)確需變更和調整的其他情形。
城市綠線的變更和調整應當遵循綠地總量平衡的原則。
第十一條 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綠線進行變更和調整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及論證報告,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方案確定的綠線進行變更和調整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調整方案,由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園林主管部門批准。
對居住綠地的綠線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滿足綠地規定指標的情況下,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鼓勵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地下空間複合利用和地面防災避險設施建設,其建設項目方案應當依法報規劃主管部門和園林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准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其他與綠化無關的建設。
第十三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規劃綠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得改建和擴建,並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逐步遷出或者拆除。
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訂上述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遷出或者拆除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進行房地產開發的,應當如實公示該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築總平面方案載明的綠線範圍,不得將綠線範圍外的其他綠地或者臨時性綠地作為其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規劃主管部門和園林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城市綠線管理涉及湖泊保護的,還應當遵守《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武漢市湖泊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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