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點:宜春市
  • 內容:城市綠線管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界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宜春市城市總體規劃》、《宜春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予以劃定。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和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它綠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由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綠地規劃和綠地性質的,應報經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核,報上一級機關審批,並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審批手續;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臨時占用手續,使用期滿應按規定期限恢復原狀,並報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驗收。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拆除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 動。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審批時,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宜春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中的有關綠地率標準界定城市綠線,並按《宜春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中的有關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否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方案委託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其中政府投資項目依法依規公開招標選定施工單位,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未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不予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批准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建設綠地,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變更綠化設計。減少綠化面積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綠化用地,並處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罰款;確需變更綠化設計的,需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的地上、地下空間內的各種管線或設施建設,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要求,保證栽植樹木的生長空間。
第十七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綠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OO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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