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1月1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17日
辦法發布
《濟南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7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根據《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縣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城市綠線劃定。
發改、公安、國土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環保、城鄉交通運輸、城鄉水務、林業和城鄉綠化、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山林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綠線控制性規劃,並將城市綠線控制性規劃管控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落實城市綠線,提出綠化配置原則或者方案,並劃定綠線。
第六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和規劃的城市綠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綠線的區域。
第七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應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實施,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勸阻和舉報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城市綠線。
因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特殊情形確需調整城市綠線並導致綠地面積減少的,調整前,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主管部門組織評估,提出評估報告,經本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同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占補平衡原則在調整綠線前落實新的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
根據城鄉規劃管理需要,依法修改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涉及的城市綠線調整,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綠化、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作聯繫和協調製度,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移送相關執法部門處罰。
第十條 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綠線範圍內原有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十一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的,應當退還臨時占用的綠地並恢復綠地原狀。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劃定的城市綠線配套建設綠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濟南市城鄉規劃條例》、《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及其他破壞生態環境活動的,由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相關部門依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城鎮體系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等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