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是經過遼寧省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11年5月23日由時任本溪市長王世偉通過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

《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並結合本溪市實際情況制定,其目的是為了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11年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1年7月1日
  • 通過會議:本溪十四屆人民政府86次常務會議
  • 政府檔案: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 法律檔案地方性法規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號,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 158 號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業經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綠線的日常管理工作。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林業、交通、水務、房產、旅遊、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線管理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有效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國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綱要》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經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和綠地面積,並確定城市綠線。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準確提出不同類型城市綠化用地的界線、規劃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限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及其他綠地;
(二)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景觀生態控制區域;
(三)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規定的保護範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八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單位自用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登記造冊並存檔,建立數位化管理平台,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責任單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規劃綠地,由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九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範》等規定標準進行綠地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城市綠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變更城市綠線:
(一)修編城市規劃對城市用地布局進行調整,使城市綠地發生變化,需要根據新的規劃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二)經論證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綠地,需要對城市綠線作相應調整的;
(三)其他經論證確有必要調整城市綠線的。
變更城市綠線不得減少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不得占用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制定綠地保護、占補恢復賠償方案,報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申請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許可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同時界定綠地率和綠地的地理坐標,劃定城市綠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確定城市綠地要求標準,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應當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綠線內所有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損壞,不得改變其綠化用地性質。

第十六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徵收,違法建築應當依法拆除。

第十七條

占有、使用綠線範圍內綠地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確定的管護職責,做好綠地維護工作,不得棄置或疏於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從事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壞綠地的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造成綠地、綠線損壞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規劃主管部門及所屬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城市綠地嚴重缺失的,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城市綠線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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