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在2010.04.14由拉薩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04.14
- 實施時間:2010.06.01
第一條 為建立並嚴格實行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提高城市綠化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建制鎮各類綠地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工作、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住建、環保、水利、公安、交通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綠線制定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由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拉薩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城市綠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劃定,報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界定城市綠地,並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山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範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有權進行檢舉。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按規定程式審批調整。
第十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拉薩市城市綠化條例》等規定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大型工程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程式審批時,應當加蓋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綠色圖章。
建設工程應當與其配套的城市綠地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配套綠地進行驗收;配套綠地不符合綠化設計方案的,不予出具竣工驗收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構)築物及其他公共設施應當逐步遷出或者限期拆除。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現有綠地,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現有綠線控制圖。
城市綠線範圍內的規劃綠地,由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編制規劃綠線控制圖。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綠線控制圖,編制分期實施計畫。
第十五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按實際占用綠地時間處以每日每平方米10—2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林業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城市綠線有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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