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為建立和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 發布者:大連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 施行時間:發布之日起30日後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政發 [2011] 6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大連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理制度,切實保障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範圍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房屋、水利、林業、交通、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批准的城市綠線由園林綠化、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造冊,同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六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第七條 城市綠線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詳細規劃劃定並批准實施。
第八條 規劃的和現狀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風景名勝區和其他綠地等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第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十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十一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並且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備案、同時交付使用。驗收時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損壞城市綠線內的綠地、植被、綠化設施等,不得改變綠化用地性質,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
因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經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綠地手續。臨時占用綠地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因建設確需改變綠地使用性質的,經公示徵求意見後,經所在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許可權辦理相關批准手續,同時補劃或補償同等面積的綠化用地,並根據實際需要分步實施。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城市綠線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堆放、焚燒物料;
(二)攀折、損毀植物;
(三)擅自搭建臨時設施或永久性建築物或構築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雜物;
(五)有損城市生態和景觀的其他活動。
第十五條 各類改建、擴建、新建項目,必須按照標準劃出綠線,編制綠地設計方案,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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