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一),(二),(三),(四),(五),(六),(七),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一),(二),(三),(四),(五),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第十九條,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創造美好的生態、生活環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根據《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會同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及住宅小區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屋、土地儲備、環保等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城市綠地規劃應當堅持改善生態環境與豐富景觀相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城市綠地建設應合理布局,做到市區綠化與郊區綠化相結合、普遍綠化與重點提高相結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城市綠地系統。
區市縣綠地系統規劃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定,並與市總體規劃、市綠地系統規劃相符。
建制鎮綠地系統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定,並與區市縣總體規劃和區市縣綠地系統規劃相符。
第五條
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審查,未經審批和審查或審批和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條
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按下列規定備案:
(一)全市性、區域性公園、大型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備案。
(二)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新建建設工程綠化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備案;其他區市縣由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備案。
(三)改建的居住小區建設工程綠化設計方案,由區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大型綠地(重要景觀地段綠化或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區市縣50000平方米以上)的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市綠化採用專業管理和自主管理相結合的辦法,並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管理和養護:
(一)
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地及其花草樹木,由各級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所屬機構負責養護管理。
(二)
居住區綠地及其花草樹木,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無房屋管理單位的,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
各單位廠區、院區內綠地及其花草樹木,由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四)
軍事禁區、管理區內的綠地及其花草樹木,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同部隊協商確定養護管理責任。
(五)
公路、河道、鐵路等兩側相關管理部門權屬範圍內的綠地及其花草樹木,分別由公路、排水、鐵路等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六)
城鎮居民自有庭院內的綠地及花草樹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託人負責養護管理。
(七)
土地儲備部門已收儲宗地內的綠地及花草樹木,由土地儲備部門或者受委託人負責養護管理。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養護管理負責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制定和實施有害生物防控預案。
樹木發生病蟲害時,樹木所有權單位或管護部門應及時採取防治撲滅措施。棄管樓院小區的病蟲害防治工作由區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九條
凡引進用於城市綠化的苗木、花卉及種籽等,引進單位應按《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辦理。對引進的苗木、花卉及種籽等國家暫無明確規定的,引種單位也應檢驗、檢疫,報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未報送檢驗、檢疫部門或報送檢驗、檢疫部門未經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嚴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有山林部分,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00株以下的,應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0株以下的,應當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1至100株的,應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00株以上的,應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經批准移植樹木和綠地改造,應當在植物的休眠期進行,確因城市建設等需要在非休眠期移植樹木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移植樹木工程由區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機構或有資質的專業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綠地,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改變綠地用途或改變綠化規劃用地用途時,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國有山林部分,凡改變綠地用途或綠化規劃用地用途的,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改變城市綠地用途或綠化規劃用地用途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經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臨時占用綠地(未生長樹木)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報所在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占用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報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經批准移植(砍伐)樹木、改變綠地用途或綠化規劃用地用途及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繳納補償費。
單位自栽樹院內移植的,經批准後免收移植樹木補償費。
因城市建設需要移植個人庭院、廠區、單位的樹木或占用綠地的,須辦理綠化審批手續,申請人應當向樹木、綠地所有者繳納補償費。
第十四條
無審批權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審批或超越審批許可權批准砍伐(移植)樹木、改變綠地用途或綠化規劃用地用途及臨時占用綠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已經砍伐(移植)樹木、改變綠地用途或綠化規劃用地用途及臨時占用綠地的,按《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法追究越權或無權批准者的責任。
對無審批權的單位或個人擅自審批或超越審批許可權批准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部門依據收儲宗地詳細規劃方案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搶救性移植樹木。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拆遷單位的管理,規範其拆遷行為。樹木確實影響到拆遷的,須辦理綠化審批手續,不準擅自伐移樹木。
建設單位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持相關手續到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為影響工程建設的樹木辦理綠化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城市樹木確實影響交通、管線、房屋或人身安全,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鑑定、批准後可以砍伐,並按“伐一補二”的原則補植樹木,其他區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制鎮承辦本轄區內樹木的砍伐工作。
(一)
自然枯死的;
(二)
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的;
(三)
嚴重影響居住採光、居住安全的;
(四)
嚴重傾斜達45度角以上、妨礙交通或危害建(構)築物安全及人身安全的;
(五)
其他情況需要砍伐的。
第十七條
敷設市政公用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和消防、通信設施等,應當避讓現有綠化植物及設施,確屬無法避讓的,應提出臨時占用綠地、移植樹木的申請。線路設計要兼顧綠化建設和管理的需要,並於施工前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和補償措施。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
在樹木或園林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張貼、懸掛物品;
(二)
在施工作業時借用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
攀樹、折技、挖根、剝損樹皮(乾)或者隨意摘采果實、種子;
(四)
踐踏、損毀花草;
(五)
在樹木旁或綠地內堆放垃圾或者排放、噴灑污物、污水、污油及含有融雪劑的殘雪等影響植物生長的物質;
(六)
在樹木旁或綠地內用火;
(七)
在綠地內擅自設定廣告牌或者搭建臨時建築;
(八)
在綠地內採石、挖砂、取土、建墳;
(九)
在公共水面炸魚、破壞水生動植物;
(十)
其他損壞綠化及設施的行為;
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上述行為的,按《大連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處罰。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