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1986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6.07.31
  • 實施時間:1986.07.31
第一條 城市綠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的重要標誌。為加強拉薩市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把拉薩市建設成為繁榮、富裕、文明、優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高原城市,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已頒布的有關法律、法令,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區和郊區。
第二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拉薩居民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廠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都有植樹綠化和管護樹木、綠地的義務。
第三條 城市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城市園林專業隊伍的工作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綠化活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為全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四條 本市城區的綠化建設必須有計畫地進行。各類綠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設計,並按基本建設程式經過審查批准,綠化建設所需投資納入基礎建設計畫。
第五條 本市城區綠化工作,在拉薩市人民政府和市綠化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實行專業隊伍和廣大民眾相結合的方針,實行分級管理、分片、分項、分段包乾負責的制度。
(一)拉薩市城市園林局主管城市綠化事業,負責城區綠化規劃,加強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的綠化工作;
(二)公園、林卡等公共綠地及行道樹由有關單位和居委會按分工負責綠化和管護;
(三)本市城區和郊區所有單位,要按照市綠化委員會的統一安排,負責指定地段和用地範圍內的綠化和林木管護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要重視苗圃建設,市園林部門應在搞好專業苗圃建設的同時,積極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工廠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開展民眾性育苗,逐步做到苗木自給。
第七條 新建住宅區和其它成片建設地區的綠化,要與建設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綠化的具體要求是:
(一)綠化面積在城區不得少於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二)施工部門應及時清理場地,為綠化創造條件;
(三)完成綠化時間,不遲於投入使用後第二個綠化季節;
(四)現有的單位和住宅區,綠化面積低於上述要求而有空地者,必須在留夠綠化面積後,方可進行其他建設。老城區內的綠化和管護工作,實行民辦公助的原則,由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管界內的單位和居民,分段負責;
(五)新建城市幹道的綠化要按照城市規划進行,綠化寬度不得少於街道路總寬度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條 綠化工程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樹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九條 樹木所有權和收益的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市城區和郊區公共用地上義務種植的林木,林權屬於國有,由市園林部門負責管護、更新;
(二)市園林部門在其管轄範圍內種植和管護的公有樹木,歸國家所有;
(三)本市城區和郊區所有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分別歸本單位所有。劃規單位的管護的國有林卡要認真管護好,日常收益歸管護單位;
(四)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發動民眾義務種植的樹木歸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所有。私人所有的庭院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公房宿舍院內私人種植並管護的樹木,歸房產權單位所有,日常收益歸個人。
第十條 市區內的林卡、樹木主要功能是維護生態平衡、改善環境、美化城市,無論公有或私有,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隨意砍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許在林卡綠地內毀損花木、傾倒污物,挖沙取石、割草取土、放牧牲畜。必須砍伐、移植時,需由林權所有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一處一次砍伐、移植十株以內者,報市園林局審批;超過十株者或進行大量砍伐、移植、更新,影響改變環境面貌的,經市園林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經批准砍伐的樹木,發給砍伐證。無砍伐證而伐樹者,以私伐樹木論處。
第十一條 凡申請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同時提出補栽計畫。補栽的數量至少要等於砍伐的數量,由市園林局及砍伐者上級主管單位監督補栽計畫和實施。
第十二條 本市百年以上的大樹和稀有、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統稱古樹名木。對古樹名木要建立檔案和標誌,進行重點保護,嚴禁砍伐和破壞。城市中的古樹名木,由園林部門負責管理。散生於各單位範圍內的,由各單位負責養護,園林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 城市現有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公共綠地,必須認真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進行其他建築。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做他用時,須經市城建部門和園林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新建或改建架空及地上輸電、通訊線纜、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時,在設計過程和施工前,要會同園林等主管部門確定保護綠化的措施。園林部門在進行綠化建設和管護時,要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和城市交通的要求。各部門必須從整體利益出發,共同協商,服從本市城市規劃的安排。
第十五條 對於在本市城市綠化保護和建設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六條 對沒有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限期完成。過期不完成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必要時給予適當處分。
第十七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如單位和個人對經濟制裁不服,可向罰款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條例》在拉薩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以前本市的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者,一律以本《條例》為準。
第二十條 拉薩市城市園林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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