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共二十九條,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31日
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綠化工作。區(縣)綠化委員會組織領導本轄區的綠化工作。
市、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創建花園式單位、綠化合格單位及花園社區等活動,並保障城市綠化發展所需資金及用地。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本轄區綠地系統規劃。
第六條 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實行聯席會議制度。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可以適時提請市、區(縣)人民政府召開由城市綠化、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國土資源、監察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協調處理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問題。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植樹及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立體綠化等多種方式進行城市綠化。
第八條 本市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義務植樹登記卡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各區(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義務植樹登記卡的發放、核定和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片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在義務植樹登記卡上記錄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義務植樹情況。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投訴舉報辦法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制定。
第十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氣候、水、土壤等自然條件,編制具有本市特色的樹種規劃,確定適宜種植的樹種和植物配置原則。樹種規劃公布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編制樹種規劃應當堅持適地適樹,優先使用經濟合理、節水耐旱的鄉土植物,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合理性。選用外地植物種類的,應當對其適宜性、安全性等進行專項論證並明確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 建成區內閒置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中心區違章建築拆除後騰出的土地,按照《條例》規定應當優先用於城市綠化。
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建設應當注重生態功能,地形坡度、標高和密實度等應當符合技術標準和規範,城市綠地內的硬鋪裝應當優先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第十三條 在城市綠地區域內進行地下建(構)築物、地下管線建設的,地下設施頂板應當低於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緣覆土層厚度不得少於1.5米,並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 城市居住區內綠地的面積、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不符合要求的,不計入居住區內綠地面積。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進行管理,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綠地布局(附屬綠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地的面積和位置)、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綠化供水工程設計、項目用地範圍內現有樹木的處置和保護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同步建設。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占用綠化用地的臨時設施,清理場地,保障附屬綠化工程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完成。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條例》規定進行核實。對驗收合格、工程資料齊全且符合城市綠地養護技術標準的綠地,施工養護期屆滿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接收。
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及現有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確需占用或者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審批,並按規定履行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遷移、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審批,並按規定履行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占用、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遷移、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製作告示牌,將許可檔案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地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城市綠地養護技術標準實施養護管理,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優美,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 樹木的保護範圍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劃定。胸徑50厘米以上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7米區域,胸徑30厘米以上樹木的保護範圍為樹中心以外5米區域。
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按照《烏魯木齊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樹木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石、取土、堆物、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等危害樹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協作機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監督管理;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破壞城市綠化以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條例》規定履行相應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