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1997年4月25日
  • 發布日期:1997年5月4日
  • 施行時間:1997年6月1日
  • 適用地區:石家莊
基本信息,詳細條例,

基本信息

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7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發布施行。

詳細條例

第一條 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縣級市)城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逐年增加對園林綠化的投資,並按照標準撥付城市綠化管理、養護費用。
第四條 各單位應加強單位內部的園林綠化建設,鼓勵創建花園式單位、庭院。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工程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規劃設計規範標準新建的居住區、居住小區,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不符合規劃設計規範標準的,地處城區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舊居信區、居住小區的改建,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但改建前綠地率已達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時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三)新建區道路的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舊城改造區擴建道路的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四)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項目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五)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生產有害氣體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業,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六)學校、醫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有獨立庭院的夜大學、廣播電視大學、函授大學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進行高等教育的學校以及走讀制的高等院校,地處城區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七)除市政府確定的危房改造區、一般配套建設的小型公共建築設施的綠地,由市規劃局會同市園林綠化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其他建設工程的綠地比率,地處城區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地處郊區的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符合規劃設計規範標準的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公共綠地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人均不得低於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得低於一平方米。
(二)舊居住區、居住小區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於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區人均已達到一點五平方米的改建時不得低於原有標準。
配套建設的商業、服務業等公共設施的綠地面積,與居住區、居住小區統一計算;非配套建設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綠地面積,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成片綠化的項目,按其設計的實際範圍計算,但非園林設施的占地除外;
(二)庭院綠化項目,按其設計中可用於綠化的實際用地計算,但距建築外牆一點五米和道路邊線一米以內的占地除外;
(三)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綠化項目,按各自的建築面積比例分別計算;
(四)道路的綠化項目,按其設計中的綠化設計面積計算;
(五)喬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計算為綠地面積。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綠地比率或公共綠地的面積,因特殊情況達不到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標準的,應經建築工程審批機關的同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後,方可持批准檔案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可行性論證後,持下列材料報有關部門審批;
(一)上級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劃設計條件;
(二)反映周圍環境的規劃位置圖;
(三)1:1000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
(四)1:500的景區建設設計圖(包括建築小品、道路、構築物及各種設施和平面、立面的設計圖);
(五)1:200的綠化種植設計圖;
(六)園林建築設計圖(包括1:1000的總平面圖,1:100的平面、立體、剖面圖,1:50的特殊位置圖)。
(七)技術經濟指標,包括:
1、用地總面積(公頃)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類和百分比;
2、建築總面積(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質的分類和百分比,層數、建築基底面積;
3、綠化苗木明細表(包括植物類別、名稱、規格、數量);
4、建築工程項目的概算(包括拆遷和室外管線等工程費用);
(八)規劃設計說明書。
第十條 市內區(不含礦區)、開發區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新建市級公園,風景林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和大型旅遊、體育及文化娛樂場所的附屬綠化工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審核、市規劃局同意後,按有關規定報批;
(二)園林綠地內的建築工程,經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審核後,由市規劃局審批;
(三)列入城市園林綠化投資計畫的公共綠地(含區屬和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公園)、城市道路綠化、沿主幹道或重點地區的大型工程的附屬綠地,必須有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參加審批;
(四)新建、改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城市聯片改建區、城市重要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時,必須有市園林綠化管理局參加審查;
(五)其他園林綠化項目,由所在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單位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由該單位負責,單位可以在規定綠地面積內,決定綠化布局。 縣(市)、礦區的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報所在地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繳納少數綠地補償費,按下列公式計算少建綠地面積;
新建工程少建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X規定綠地比率-設計綠地面積 已建工程少建綠地面積=建設用地總面積X規定綠地比率一實有綠地面積 。
第十二條 除單位附屬綠地的設計、施工外的其他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進行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
第十三條 設計方案一經審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實施,不得隨意改變。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引進外省的花草樹林品種,應報植物檢疫部門檢疫。
第十四條 嚴禁伐移樹木或占用園林綠地。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樹木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按以下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單位應填寫伐移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的申請表,持綠化平面圖、基建工程開工審批表和其它檔案資料,向所在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按到伐移樹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上報;
(三)經批准的,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並核發伐稱樹木、臨時占用綠地的《許可證》。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過期應重新申報辦理。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避免因樹木正常生長影響城市管線安全。樹木結管線安全構成妨礙時,管線管理部門可以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修剪。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有關管線管理部門,每年對管線與樹木交叉地段進行巡視,商定修剪樹木方案,並有計畫地組織修剪。修剪方案應明確修剪時限。
第十六條 經批准砍伐城市樹木和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不論其所有權歸屬,均須按管轄範圍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臨時占用費;
(二)砍伐樹木的,按標準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補栽保證金,並提出計畫,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補栽樹木成活後經檢查驗收合格退回保證金。
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按市物價局規定的標準,向具有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第十七條 樹木和其他植物及綠化設施所有權的確認,可按《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臨街綠地實行了臨街單位包投資、包栽植、包管護綠化責任制的,所有權歸責任單位。
第十八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票據;所收費用統一上繳同級財政,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具體使用計畫,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九條 對違反《條例》及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貪污委託的組織在其委託範圍內,按照本辦法實施。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 單位或居住區、居住小區現有綠地低於規定標準,尚有空地要以綠化而不按照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要求進行綠化,閒置兩年以上的,對責任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綠化。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綠地比率因特殊情況達不到規定標準又拒不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的,處以應繳款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補繳。
第二十二條 委託無相應有效資質證書的設計或施工單位設計綠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處以該工程設計費或承包價款總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後一個半月內,未拆除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築垃圾的,對建設單位處以所占綠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條 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建設單位未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未完成綠化建設面積應投資額二倍的罰款,並責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實需費用的一至二倍徵收綠化延誤費,並代為綠化。
第二十五條 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以相當於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的罰款,並按保證金制度補栽相當於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擅自移植樹木的,處以相當於移植樹木價值的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一)損壞樹木或花草、綠蘺、花壇,採花摘果、採集籽種、扒坐護欄,向綠地仙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築、綠化設施上塗、畫、張貼的,除賠償損失外,每次處以五元至三十元罰款;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在樹冠下設定熏、蒸、烤等直接影響樹木生長攤點的,責令遷出、折改、清除,除賠償損失、繳納綠地占用費外,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三)向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築及設施的,責令清除、恢復原狀,除賠償損失、繳納綠地占用費外,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二至十倍處以罰款;
(四)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除按補償標準賠償外,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低於”、“以內”、“以下”,均含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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