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石家莊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
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的各類公園(含綠化廣場)和規劃確定的公園預留用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以及其它具備公園功能的場所。
第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管理工作。
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管理工作。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實施公園管理過程中的行政處罰工作。
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園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的類別和等級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園林公益事業發展。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場化、社會化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組織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自建、資助、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內綠地和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公園綠地和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規劃,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已建成公園和規劃公園預留用地,應當向社會公布,實行城市綠線控制管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當地歷史文化特色建設公園,並注重建設服務半徑500米以下的小型公園。
新建居住區、舊城區改造必須按照規定標準建設社區公園。
城市道路、河道兩側,有條件的應當結合周邊環境建設公園。
鼓勵利用荒灘、荒地、廢棄地、垃圾填埋場等建設公園。
第十一條 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可能影響公園周邊景觀環境的建設項目,實行嚴格控制,並劃定一定範圍的景觀控制區。
第十二條 公園景觀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其高度、體量、色調、風格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三條 合理利用公園地下空間,按照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地下停車設施等市政工程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影響公園的使用功能、整體景觀及植物正常生長。
第十四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依據《城市綠地減災避險規劃》,按照國家標準《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場址及配套設施》建設防災避險公園。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時,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防災避險技術要求設定必要的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 公園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公園發展規劃制定計畫書,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並按規定辦理規劃、建設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公園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項目施工應當由信用良好的施工單位承擔,嚴格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報經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公園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公園綠化應當體現植物多樣性,植物配置注重生態和景觀效應。公園綠地率應達到70%以上,綠化廣場的綠地率應達到60%以上。
第十九條 新建公園設計時應當同步進行停車設施和出入口設計,妥善做好與周邊道路的銜接。
公園內水、電、燃氣、熱力等各類市政設施應當隱蔽設定,避開遊人密集區,不得破壞公園景觀。
公廁、果皮箱、路椅、服務部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景觀相協調。
第二十條 公園建設應當在確保公園排水防澇安全的前提下,採取自然途徑與人工措施相結合的方式,消納自身雨水,為蓄滯周邊區域雨水提供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雨水積存、滲透和淨化,提高雨水資源利用,推進海綿型公園建設。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不得在公園預留用地內進行任何可能改變和破壞預留用地現狀、性質的行為。
因城市建設確需徵用公園用地或預留用地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補償經濟損失並就近異地補償相應的用地。調整方案需經規劃、園林等部門論證提出意見,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審批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政工程建設涉及已建成公園或預留用地的應當採取合理避讓措施。除不占用公園用地或預留用地會嚴重影響城市功能發揮的市政工程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占用公園用地或預留用地。
確需臨時占用的,需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論證提出意見,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公園內樹木的砍伐、更新、移植和修剪按《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並在現場公示批准單位、原因和施工單位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古樹名木。不得伐移古樹名木,加強對古樹名木的養護復壯。
第二十五條 動物園應當加強動物飼養、繁育和保護,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擴大珍稀、瀕危動物種群,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等工作。
植物園應當加強植物科學研究和引種馴化,積極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公園的養護管理,應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招標選擇管護作業隊伍。
第二十七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定的遊人容量接待遊客。在公園開放時,遊客量超過遊人容量、遇有緊急情況或者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疏散遊人或臨時關閉公園、景區、展館等措施,同時在公園門口大螢幕公示信息,並及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公園出入口兩側50米範圍內禁止設定商業攤點。
第二十九條 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保護公園設施,維護公園秩序,遵守遊園守則。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公園內躺臥,在綠地草坪內搭建帳篷、鋪設防潮墊等,攀援、撞擊樹木,在樹木上懸掛吊床等物品;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傾倒垃圾、雜物等;
(三)在植物、文物、雕塑、建築物、構築物、服務設施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亂貼亂畫;
(四)攜帶寵物(不含導盲犬)進入公園,恐嚇、投打、捕捉、傷害動物或者在非投餵區投餵動物;
(五)翻越公園圍欄(牆),靜園後滯留和過夜,擅自採石取土,損壞花草樹木,焚燒枝葉、垃圾或其它雜物;
(六)在非指定區域進行游泳、玩球、輪滑、抖空竹、放風箏等;甩鞭子、打陀螺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七)在水體非指定地段、區域捕(釣)魚,冬季在冰面上溜冰、玩耍、捕(釣)魚;
(八)使用擴音器、樂器、音響等器材聲音高於60分貝;
(九)擅自設定經營項目和攤點,兜售物品,散發廣告等宣傳品;
(十)盜竊、損毀園林設施;
(十一)擅自引用水體,使用水體洗刷物品、車輛;
(十二)向公園水體內排放污水、傾倒有毒物質;
(十三)其他影響公園秩序、安全、環境和形象的不當行為。
第三十條 公園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和要求:
(一)環境整潔、美觀;
(二)全天保潔,無積水、污物、痰跡及菸頭,垃圾清運及時無外露;
(三)水面清潔無漂浮物,水質符合觀賞標準;
(四)廁所專人負責,設施保持完好,衛生達標。
第三十一條 公園內供遊覽、休憩用的建築物和設施,由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公園應當設定科普、法治、文明等內容的宣傳欄,定期更換內容,維護良好。
提倡公園建立電子檔案,設定含二維碼的植物標牌,提供無線網路服務,開展相關內容宣傳,方便公眾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查閱相關知識和資料。
第三十三條 公園內應當保持路椅、牌示等配套設施和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外觀完好。牌示上的文字圖形應規範,牌示內容中的文字應中外文對照,並保持準確齊全,潔淨完好。
公園噴泉和燈飾應當按規定定時開關。
第三十四條 公園內施工必須現場公示,圍擋作業,施工物料、設備放置整齊,設定警示標誌,做到工完場清。
第三十五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電動輪椅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電動輪椅車應當減速慢行,確保全全。
第三十六條 公園管理區域內應當設定安保視頻監控系統,配備治安管理人員24小時監控,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存相關數據。
公園應當公示遊客投訴電話,及時辦理遊客投訴。
第三十七條 公園應當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械,做好防風、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
第三十八條 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及時清理危樹枯枝,定期檢修湖堤、橋樑和山體等構築物。
第三十九條 公園各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四十條 公園應當每日開放,按時開園、閉園。具體開放時間由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季節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公園配套服務設施、遊樂項目應當符合國家政策,依據城市規劃和公園性質控制規模,並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設定。
第四十二條 公園配套服務設施、遊樂項目應當滿足公園服務功能,面向公眾開放,符合公眾消費水平,做到安全、無噪音、無污染。
禁止設立與公園服務功能無關的項目,禁止設立私人會所。
第四十三條 設定配套服務設施、遊樂項目由公園管理機構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提出項目申請,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契約。
第四十四條 公園管理及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培訓,持證上崗,統一著裝,執行崗位規範,禮貌待客,文明服務。
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定期檢查身體,持健康證上崗。
第四十五條 公園門票及其它收費項目的價格標準,應當報物價管理部門核定並公示。收費公園的門票依據有關規定對殘疾人、老人、兒童、現役軍人、學生實行優惠,優惠辦法應當公示。
第四十六條 公園內舉辦展覽、宣傳、諮詢、演出等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禁止各類商業性活動。
第四十七條 公園舉辦的各類活動,由公園管理機構根據申請單位的活動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大型活動須經公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八條 活動舉辦單位應當向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相關材料:
(一)活動性質、內容、時間和期限、使用面積、人員構成和人數等;
(二)活動涉及宣傳、文藝、體育等內容的,需提交宣傳、文化、體育等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大型活動需提交公安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活動材料。
第四十九條 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上報所屬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或上報意見。
第五十條 在公園舉辦活動應當遵循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按批准的期限、區域、內容從事活動,制定應急預案,保障遊客安全。不得隨意擴大場地、變更活動內容和延長活動時間。
活動舉辦者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範圍和標準交納有關費用,損壞的設施應當照價賠償。
活動舉辦者需用的水、電由公園專業人員負責接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用。
活動舉辦者應當防止噪音污染,不得使音響設備超過規定的噪聲分貝,保持場地衛生整潔,做到人走場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公園管理機構在管理過程中發現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時,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協助做好現場調查、證據收集和違法性質認定工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實施處罰後15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處罰結果函告公園管理機構。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或進行可能改變和破壞公園預留用地現狀、性質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影響公園出入暢通安全,在公園出入口兩側50米範圍內設定商業攤點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園用地範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有(一)、(二)項行為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有(三)、(四)項行為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有(五)、(六)、(七)、(八)項行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有(九)、(十)、(十三)項行為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有(十一)項行為的,按每立方米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不易確定引水量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有(十二)項行為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駕車進入公園的,責令駛離,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活動或限期改正,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財產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化廣場是指政府確定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經過綠化、亮化,具備一定公共設施和規模,供公眾遊憩、娛樂、健身的開放性場所。
本辦法所稱公園預留用地,是指依據城市規劃確定用於公園建設的土地。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施行的《石家莊市公園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近日,市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市法制辦公室提交的《石家莊市公園管理辦法(修訂草案)》,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一是刪除了部分條款。根據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國務院新修訂的《城市綠化條例》,刪除了原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園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符合公園發展規劃,由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計方案論證,提出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原第十四條第二款:“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程式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開工許可證、質量監督報告、竣工驗收報告到市、縣(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二是變更了執法主體。根據市政府關於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工作的實施意見(石政發〔2012〕29號)精神,園林綠化行政處罰權由園林局劃轉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從而造成實際執法主體與政府規章的規定不一致。《辦法(草案)》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實施公園管理過程中行政處罰工作”;同時,第五十一條規範了公園管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銜接問題。三是規範了規劃建設問題。針對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辦法(草案)》第十一條規範了景觀控制問題。第十三條規範了合理利用公園地下空間修建停車場問題。第十四條規範了防災避險公園及設施建設。第二十條規範了海綿城市建設。四是規範了管理問題。《辦法(草案)》補充規範了有關施工避讓、安全應急、舉辦活動、出入口秩序、禁止性行為、公園服務等方面內容。同時,第二十九條對公園內部分禁止行為進行了補充,如噪音污染、甩鞭子、打陀螺、放風箏、開辦私人會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