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鑿井管理辦法》在2009.04.21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鑿井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4.21
- 實施時間:2009.06.01
簡介,條例,
簡介
《石家莊市鑿井管理辦法》已經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鑿井的管理,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取用地下水為目的,實施鑿井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鑿井的主管部門。
縣(市)、礦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鑿井的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鑿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鑿井應當符合城市(鎮)建設規劃和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第五條 對需鑿井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對承攬鑿井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備案制度。
第六條 需鑿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取水許可手續,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未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的,不得擅自實施鑿井。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鑿井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長安區、橋東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轄區內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鑿井。
第九條 承攬鑿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鑿井相適應的技術等級;
(三)具有營業執照;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承攬鑿井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訂立鑿井施工契約前,應當查驗被承攬方取水批准檔案,不得承攬未取得取水批准檔案的鑿井工程。
第十一條 承攬鑿井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鑿前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鑿井施工契約;
(二)鑿井具體實施方案;
(三)與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達成的協定;
(四)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凡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承攬鑿井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辦理備案手續的,可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承攬未取得取水批准檔案的鑿井工程,擅自開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施工機械限期撤離現場,逾期不撤離現場的,可將違法施工機械先行登記保存。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對阻礙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監督檢查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並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鑿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鑿井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鑿井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