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二環路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二環路管理辦法》是於2000年7月12日由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一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石家莊市二環路管理辦法
  • 主管單位: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
  • 創刊時間:二000年七月十二日
  • 國內刊號:第11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石家莊市二環路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石家莊市二環路管理辦法》已經二000年七月十二日市第十屆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莊市二環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二環路管理,維護二環路正常秩序,根據市政設施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二環路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二環路管理包括:二環路設施管理和車輛通行費收繳管理。二環路設施是指下列二環路規劃範圍內及專屬設施和收費站設施。
(一)市政設施:道路、橋樑、照明、泵站和雨污排水管道等及其附屬設施和場地;
(二)道路綠化設施:花草、樹木、護欄、雕塑、水栓、噴泉、座椅、甬道等及其附屬設施;
(三)環衛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池、垃圾筒等。
收費站設施:收費站、照明、護攔、擋車器、安全島、隔離墩、防撞墩等。
第四條 市政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對二環路實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二環路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執行。
建設、規劃、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負責對二環路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並委託管理處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沿二環路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協助管理處實施管理。
第五條 管理處應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要求維護管理二環路設施。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完整收存、妥善保管二環路建設資料
(二)及時保養維護市政設施,保障道路、橋樑地面平整暢通,排水設施完好,亮燈率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設施完好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適時補植、及時養護花草樹木,保持花草樹木繁茂,外形美觀,成活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四)建立清掃保潔組織,堅持每日清掃,並實行全天候保潔,定期清理垃圾;
(五)環衛設施做到完好潔淨。
第六條 二環路應逐步實行機械化清掃,並根據規劃設立垃圾轉運站。
第七條 沿二環路兩側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違章興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二環路內外兩側100米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須報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管理處應協助規劃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 二環路管理中的下列事項,經管理處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按照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一)占用、動遷二環路設施或依附二環路設施架設、鋪設管線和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修剪、伐移二環路樹木和臨時占用、挖掘綠地的;
(三)在二環路規劃範圍內設定廣告、標誌牌、標語牌、霓虹燈、燈箱、電子螢幕、條幅、畫廊、櫥窗等設施的。
第九條 未經管理處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二環路橋樑及其附屬場地和綠地內擺設攤點或從事其它活動。
第十條 管理處可根據二環路管理需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路段管理責任人,並與確定的路段管理責任人簽訂管理養護、綠化和清掃保潔契約。
第十一條 沿二環路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占、損壞二環路各類設施。
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予勸阻和制止。
第十二條 建成區範圍內沿二環路的單位和個人應保持門前和便道的環境衛生整潔。具體衛生保潔區域按《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安交通、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和管理處應加強對二環路範圍內散落、飛揚、灑漏物品和隨意傾倒垃圾車輛的監督管理。對嚴重妨礙二環路衛生和破壞管理秩序的,應依法從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管理處應按照相關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加強對二環路的交通和治安管理,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在二環路上設卡檢查。
第十六條 機動車輛通過二環路收費站點必須按規定繳納通行費,並遵守限速行駛等有關規定,嚴禁闖崗、逃費等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保護二環路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有關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劃、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工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不按規定繳納二環路通行費的機動車輛,除責令補交外,可處以應繳費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管理處應在收費站點公示收費標準和在崗人員身份。收費工作人員應做到衣著整潔、舉止文明,使用規範用語,按規定收取通行費。
第二十條 管理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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