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辦法(暫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辦法(暫行)
  • 發布日期:2018年1月15日
發布日期,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項,第三章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解讀,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
石政發〔2018〕3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設現代化省會城市,規範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最佳化城市人居環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法律、法規、規章對適用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市政府確定由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的城市道路、橋樑、照明、排水、垃圾處理等市政管理、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數位化城市監督指揮管理、火車站區域管理、城市供水節水、污水處理、供熱、燃氣的管理、民心河河道管理、便道非機動車停放管理等事項及相關綜合執法活動。
第四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一致、效率優先、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屬地管理,建立權責明晰、部門聯動、科學規範、高效快捷的城市管理體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工作目標,建立城市管理協調調度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動員本區域內單位和居民參與城市管理活動。
第七條石家莊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各自確定的管理和執法事項,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第八條發改、財政、公安、住建、環保、規劃、水務、園林、交通運輸、商務、民政、文廣新、衛計、國土資源、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農牧、林業、工信、行政審批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門,應當服從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調度指揮,履行城市管理工作職責。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城市建設,建立智慧城市管理數字平台,實現城市管理公共數據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支持城市管理工作,發現違反城市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投訴、舉報。
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城市管理工作,增強公眾文明意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城市管理公用經費、裝備配備等保障並與城市發展速度相適應。

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道路養護單位應當定期對道路進行養護維修,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維修施工中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驗收移交前,養護維修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驗收移交後,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範圍作業施工,並及時恢復原狀。
城市地下管線應當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同步實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內,大修道路三年內禁止挖掘。確需挖掘的,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檢查井、箱蓋或其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及修復。
第十七條在城市道路、橋樑上架設各類管線、桿線,應徵得養護單位同意後,由行政審批局辦理審批手續。
管線、桿線架設單位(個人)應當按照養護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必要的安全防護,影響道路、橋樑整體安全的,應當由專業機構出具相應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夜景照明專業規劃和技術規範要求,做到節能環保,防止光污染。重要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啟閉。
第十九條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定期疏浚城市公共排水管網,及時修復公共排水設施,保持城市公共排水通暢。水務、園林、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維護城區內各自職責範圍內的防洪堤壩,保持城區沿河排澇泵站、閘口正常運轉。
第二十條針對城區防汛特點,立足防大汛、抗大澇,解決相對集中降雨期對城市的影響。堅持提早謀劃、標本兼治、全城動員、全民動手,以外澇不進城、內澇不成災為目標,確保城區安全度汛。
第二十一條河道、渠道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日常維修養護,及時清除河道和渠道堤岸、水面垃圾雜物,保持乾淨整潔。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燃氣、供熱等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連續、安全、穩定供給,不斷提高保障服務能力。各服務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提高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海綿城市建設,綜合採取“滲、滯、蓄、淨、用、排”等措施充分發揮建築、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投入,依據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優先安排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畫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污泥處理設施應當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處理污泥應當做到安全、可靠、經濟、適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行業標準,避免二次污染。
已投入使用的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設施未達標的,應當提標改造,產生的污泥按國家要求的技術規範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建(構)築物應當整潔美觀。嚴禁依附現有建(構)築物私搭亂建,保持城市天際線、腰線、地平線輪廓清晰、端莊大氣。
第二十七條沿街商戶、店鋪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門前三包”有關規定,維護好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市容秩序和外立面整潔。
第二十八條各類非機動車輛應當在城市管理部門施劃的專用停車區域內整齊擺放,不得影響市容觀瞻。
共享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市政府要求有序投放,安排足夠人員規範車輛停放,保持街面秩序,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通行。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兩側建(構)築物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審批用途使用,嚴禁未經許可改變外立面原有形狀、材質、色彩。
第三十條各類戶外廣告應當嚴格按照石家莊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划進行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徵得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城市各類門店牌匾、標識牌、標語牌、燈箱等應當按照規定的樣式、標準、材質製作,色彩協調,嚴禁一店多牌,牌匾重疊,並應保持整潔完好、無破損。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穩步增加環衛作業經費和設備投入,按照“以克論淨”要求,提高作業標準和道路機械化清掃率,減少道路揚塵。建立一線環衛清掃保潔人員待遇保障機制,保持環衛作業隊伍的相對穩定。
公共區域內設定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環衛部門要求,由管理單位定時清空,由環衛部門進行清掃。
第三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做到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提高回收利用率,力爭物盡其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活垃圾分類配套體系建設,明確公共機構、相關企業實行強制分類,引導居民自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十四條城市建築垃圾應當逐步實現循環利用,鼓勵企業、科研院所研發建築垃圾利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實現建築垃圾處置的資源化和減量化。
第三十五條醫療廢棄物應當統一收集、規範運輸、集中處理,嚴禁將醫療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合,確保得到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市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產生量。
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集中收集,交由政府指定的處置企業進行處理,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就近處置、安全衛生”的原則,規劃建設糞便垃圾處置場,實現糞便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可循環利用。
第三十八條城市公廁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功能完善、方便民眾的原則,充分利用城市空地、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設定。城市公廁應當標誌清晰、乾淨衛生。
在城市公廁嚴重不足又難以新建的路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有關單位簽訂服務協定,對單位內部廁所對外開放。
第三十九條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當嚴格按照標準設定封閉式圍擋,按要求安裝紅外線高清視頻監控設備,做到文明施工。拆除建(構)築物的施工現場應嚴格按標準設定圍擋,嚴禁敞開式拆除,作業應採取濕法作業,使用專用噴淋、噴霧等設備降塵。
第四十條機動車洗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市政府要求,採取節水措施並安裝蓄水、排水設施,防止污水外溢。
第四十一條城管便民服務熱線應當24小時專人值守,及時受理民眾的諮詢、建議和投訴。接線人員應當及時接聽、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認真記錄、及時交辦,並做好有關事項的反饋工作。

第三章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第一節執法範圍及分工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城市建成區內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城鄉規劃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五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方面,對露天燒烤污染和在企業廠區外公共場地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採取環境保護措施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對在專業市場外城市道路、綠地、公園、廣場、街頭空地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對非機動車輛亂停亂放影響交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有關供水、節水、污水處理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及違規取土、違法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對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十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火車站站前區域(石家莊站、北站、東站)納入綜合執法範圍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負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燃氣、供熱、照明的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跨區域、重大複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負責對全市綜合執法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四十四條市內四區(長安區、橋西區、新華區、裕華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以下具體執法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規劃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夜景管理、機動車洗車場管理、節水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管理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管等方面納入本次綜合執法範圍的行政處罰權;
(三)市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事項。
其他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執法事項。
第四十五條根據國家、省關於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有關檔案要求,屬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但未納入本次綜合執法的事項,按照“成熟一項移交一項”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二節執法規範第四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調查、檢查或者核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名,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統一標誌標識,並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未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使用統一制式執法文書,鼓勵推行執法文書電子化。
第四十八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強化辦案流程管理,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
第四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作出不同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予以教育、勸誡、疏導,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證據物品進行登記、製作物品清單並在指定地點存放。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據《行政強制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款項沖抵罰款;拍賣、變賣所得超過處罰數額的,應當返還當事人。
查封、扣押的物品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違法建(構)築物、設施的行政執法文書,採取直接、留置、郵寄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在公證機構的見證下,將相關法律文書張貼在違法建(構)築物或設施的顯著位置,十日後視為送達。
第五十四條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進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根據建(構)築物或者設施體量,責令違法行為人或管理責任人在7日內自行拆除;
(二)逾期不拆除的,填寫《強制拆除審批表》,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下發《強制拆除通知書》,《強制拆除通知書》應當寫明強制拆除的時間、地點並通知當事人到場,《強制拆除通知書》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
(四)製作現場執行筆錄。現場執行筆錄應當包括執行的標的、數量、參加人員、動用的機械設備、當事人到場情況以及執行時間等。
根據執法情況,對重大、複雜的執法行為應當邀請公證處進行執法全過程公證。
因強制拆除所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或管理責任人承擔。第三節執法保障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行政執法案件評查、督辦督查、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方式,監督城市管理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層級格線單元,明確格線管理對象、管理標準和責任人,有效提高政府精細化管理城市的水平。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加強執法過程監督、案卷審核、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市本級執法人員配備按照所承擔的行政執法任務,由市編制部門和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協商確定;市內四區執法人員按照常駐人口萬分之十的比例配備;其他縣(市、區)按照不低於城區常駐人口萬分之八的比例配備。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一線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市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執法骨幹培訓,增強執法人員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實際運用能力,提高城市管理執法隊伍整體素質。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錄用、考核、培訓、交流和迴避等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範,做到語言文明、舉止莊重、著裝整齊、執法規範。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者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協管人員,協管人員的數量不得超過正式執法人員的數量。城市管理協管人員配合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工作產生的法律後果,由配置部門承擔。
協管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輔助性執法工作。
第六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創新執法模式,充分利用無人機、大數據、“網際網路+”等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對違法行為的發現率和查處率。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六十三條公安部門要設立相應的專門保障隊伍,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承接並受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需要公安機關提供違法行為人相關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提供。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同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城市管理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研究解決方案,指導一線執法順利開展。
第六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快城市管理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違法單位(個人)“黑名單”制度,並與社會誠信機構實現信息互享。
對被列入城市管理違法人員“黑名單”的單位(個人),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第四節執法協作第六十六條行政審批機關、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互相通報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許可等有關行政管理信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調查取證時,需要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協助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回復材料;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行政審批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定期通報單位(個人)行政處罰執行情況,對納入城市管理“黑名單”的管理相對人,行政審批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誠信建設的有關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實現聯合懲戒。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執法聯動機制。對於涉及多個部門管理的突出問題,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聯合執法、專項整治。
第六十八條不再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自身管理範圍內的事項進行日常巡視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交。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日常執法中發現所查處事項有其他違法行為,不具有法定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交。
第六十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相互移交案件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違法主體已查明,初步證據材料已固定;
(二)移交案件的情況說明;
(三)由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填寫《案件移送通知書》。
第七十條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因行政處罰權的相對集中行使,改變或者放棄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職責。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當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
(二)繼續行使已經劃轉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式改變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查封、扣押、沒收的非法財物、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
(六)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商業秘密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八)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損毀行政相對人財物或者索要、收受行政相對人財物的;
(九)故意刁難、辱罵、毆打或者唆使他人毆打行政相對人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運營企業進行約談,經約談仍不整改的,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外,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恢復原狀,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恢復原狀的,應當依法予以封堵或採取其他改正措施,由此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對擅自在城市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張貼小廣告、宣傳單、噴塗電話號碼等進行經營活動的,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核實電話號碼後,函告電信、聯通等相關運營商,相關單位在接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函告通知書後,應當配合執法部門對違法當事人依法做出處理。
第七十五條土地、房屋或建(構)築物出租人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出租土地、房屋或建(構)築物發生違法建設行為的,土地、房屋或建(構)築物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按照本辦法負有執法協作和其他行政監管責任的部門、單位未履行相應行政責任,導致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不能發現或者難以查處違法行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或免於處分。第五章附則第七十七條本辦法對城市管理及行政執法程式性事項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18年是全國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實質推進的一年,石家莊市日前印發《石家莊市城市管理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對城市管理事項提出了標準和基本要求,起到了規範和指引作用;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從執法主體、程式規範、部門協作、案件移送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提高了一線執法的可操作性。1月30日,石家莊市城管委對該《辦法》進行了解讀。
該《辦法》一共五章78條,對城市管理體制改革之後納入綜合執法的方方面面進行了明確表述並提出要求,對今後城管部門整體工作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有利於對各個管理事項進行科學管理。該《辦法》有三大亮點:
一、對違法建設主體責任人進行了明確,明確建(構)築物的產權人應當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的依法管理。據了解,之前在執法過程中對誰下達執法文書有一定爭議,這次明確產權人為相對責任人,將有效減少行政執法程式繁長、效率低下的問題。
二、該《辦法》強調了建立一種誠信體系,設立城管黑名單制度。據了解,原來通過單純的處罰,整治效果不太明顯,存在反彈現象。該制度的建立,將多次違反城市管理規定、違反城市管理規定拒不接受行政處罰等行為的責任人納入黑名單,並抄報各個職能部門進行聯合懲戒,達到長效管理機制。
三、對拆除影響城市容貌的建(構)物的執法程式進行了明確。對影響城市容貌的建(構)築物拆除,按照強制法對違法建設的拆除,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左右的時間,影響城市容貌的整體提升。新《辦法》出台後,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程式進行了明確。今後拆除一個影響城市容貌的建(構)築物,分為四步,大大縮短了行政執法時間,效率上有了大幅提升,有利於城市整體容貌的提升。首先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期限拆除;若不自行拆除,則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強制拆除通知書;最後進行強制拆除。
《辦法》是城市管理體制改革之後,市政府出台的第一部綜合性的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對涉及到百姓生活如燃氣供熱、供水污水、夜景照明、城市市容市貌、垃圾處理、城市道路等方方面面都做了明確規定,有利於整個城管系統在工作中按照相應的標準、要求去完成本職工作,為城市發展提供較好的基礎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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