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速城市綠化事業發展,美化生活環境,改善生態條件,把我市建設成為園林式現代化沿海開放名城,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 廢止時間:〔1991〕24號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葫蘆島市
辦法全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及縣城和建制鎮內的綠地建設和綠化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範圍包括:(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廣場以及街道和沿河兩側的公共綠地;(二)居民區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駐地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專用綠地;(三)改善城市自然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的防護綠地;(四)為城市綠化用於培育各種苗木、花草和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產綠地;(五)風景林地或其它應劃為綠地的範圍。
第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的園林綠地規劃和綠化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市綠化發展規劃,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應做好規劃的實施和日常管護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號召和開展社會性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義務和自覺履行園林綠地保護的責任。為加速城市綠化進程,鼓勵和提倡社會捐助活動。
第六條 本市大力實施城市綠化工程。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必須保持與總用地面積比例的35%以上;舊城區實施改造後不得低於25%。
第七條 城市開發建設中,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按規定標準面積少留或不留的,其差額部分或未留面積按每平方米20至25元的計算數額一次性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交納綠化建設費。
第八條 城市規定範圍綠地由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承擔綠化任務。在規定期限內應綠化而未綠化的,按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交納綠化建設費。
第九條 年度內按義務植樹分配給各單位的植樹任務,均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標準完成,確保成活率。因故不能完成任務或未經批准拒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執行省有關城市義務植樹綠化費的規定,按每年每人植樹3至5株的勞動量折算1至3個工日,每年每人交納20至60元的綠化費。其中未經批准拒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按其未盡義務實際人數,根據綠化費標準的2至3倍交納綠化費。
第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留用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占用或改作他用。確因城市開發建設需要必須占用的,要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同意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苗圃、花圃和草圃用地不得低於城區面積的3%,且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占用。確因城市開發建設需要,欲占用單位必須向城市規劃主管單位申請,並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批准,同時要另行征地補還。
第十二條 城市新城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的新建或擴建工程項目,其綠地綠化工程必須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未經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任何工程項目不準投入施工建設。綠地綠化工程不能晚於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一個春季綠化季節。
第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投資中應包含綠地綠化工程建設費用,具體執行標準為土建工程總造價的4%。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一次性預交,待綠化工程開工直至完工分期退還本息。
第十四條 城市新建道路、立交橋和沿河兩側應合理留用綠化綠地,其中新建幹道預留綠地寬度不得少於道路總寬度的25%。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綠化工程設計,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任務,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原設計方案需修訂時,應由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必須由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競標承擔施工任務。工程竣工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除省和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均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負責管護。專用綠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自行管護,並接受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城市內各種權屬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準擅自砍伐或移植。確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確認審批,同時,應對砍伐樹木交納補償費。
第十九條 任何建設單位和個人,不準占用或損毀園林綠地。確因建設非占不可時,必須報請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同意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對占用或損毀面積按省規定標準予以補償。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行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交納綠地占用費和修復費。在綠地恢復驗收後退還修復費。
第二十條 城市內種植的樹木、花草,電信、交通等部門和公安機關因維護管線、建設工程、交通安全等需要,必須實施伐除、修剪、損毀行為的,應提前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申請,按規定標準交納補償費,並在批准實施單位的指導下進行。先有管線的,城市園林綠化單位負責定期修剪。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
園林綠地範圍內實施的捕殺動物、開荒種植、挖沙取土、埋墳燒紙、堆積物資、排放污物、損壞植物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對百年以上古樹、稀有名木以及有紀念意義的花木,應建立檔案、設定標誌,重點保護,嚴防毀壞和砍伐。
第二十三條 在公園、風景名勝區開設的飲食、照相、售貨等服務攤點,未經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同意,工商等其他部門不得辦理營業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城市綠地管理和綠化建設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應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對非經營性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最高限額在3萬元以下;對經營性行為無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對非經營性行為,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經營性行為但無違法所得的,並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單位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其行政執法行為受政府法制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本辦法應予補償和賠償的具體執行標準,並在制發10日內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原《錦西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辦法》(錦政發〔1991〕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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