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意在為把我市建成環境優美、文明整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3-09-27
  • 生效日期:1983-09-27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3-09-27
【生效日期】1983-09-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198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管理
第三章 懲罰與獎勵
第四章 附則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把我市建成環境優美、文明整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全國人大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和《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規定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範圍是:
1、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園、街道、廣場以及運河、渠道兩側等公共綠地;
2、居民區及企業、事業、機關、學校、駐軍單位等專用綠地;
3、為城市綠化建設提供苗木、花卉的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
4、城市的防護林帶、水源保護林和市區為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營造的隔離林帶和綠地;
5、陵園、名木古樹和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的任務是,有計畫、有步驟、積極地進行園林綠化,逐步增加苗木品種,提高綠化質量,充分發揮園林綠地的作用,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1、工礦企業,要把廠區綠化作為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措施納入計畫,積極種植樹木花草,把廠區空閒地段都綠化起來;
2、機關、科研、文體、醫療衛生和駐軍單位,要積極搞好本單位和職工宿舍庭院環境的綠化;
3、學校要努力搞好校園的綠化;
4、居民庭院,要大力栽種樹木和花草;
5、街道要逐步做到樹木成行,樹型整齊,並要栽花種草,覆蓋裸露土地,沿街圍牆和建築物要搞好垂直綠化;
6、搞好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和風景區建設,保護好東陵、北陵文物古蹟,恢復和建設好被占用的公園、綠地;
7、有計畫、有步驟地加強環城防護林帶及其它隔離林帶的綠化建設和改造,逐步形成環城風景綠化帶;
8、搞好苗木、花苗、種子的生產培育和檢疫工作;
9、加強樹木花草的養護管理和病蟲害防治,提高樹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四條所有單位和居民民眾都有參加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義務和保護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對各單位門前及其周圍的樹木花草,實行包栽、包活、包管護的責任制,並維護好附屬設施。
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管理
第五條市內各單位必須做出綠化規劃,制定措施,逐步達到綠化標準,經檢查驗收合格後發給綠化合格證。
單位綠化標準:
1、有近期和長期綠化規劃和切實可行的措施;
2、綠化覆蓋率占單位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綠化成績顯著者;
3、積極擴大綠地,把可綠化的土地全部綠化起來;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積極承擔公共綠化和義務管護任務。
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計畫、統一設計、分級管理。規劃建設部門要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標準,妥善規劃安排各種園林綠化用地,並積極組織實施。
第七條制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要充分考慮公園、街巷遊園、街心綠地,各種林帶和專用綠地的合理布局。
第八條新建住宅區和改造舊住宅區,要按國家規定留夠住宅區的綠化用地。
第九條新建城區或改造舊城區的幹道兩側,要保留一定寬度的綠化帶。中小街道兩側,要留有種植行道樹的用地,並在有條件的地方設定小遊園。
第十條現有園林綠化用地和在城市總體規劃中預留的園林綠化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改作它用。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按照“誰栽誰有”的原則,對種植樹木花草的權益規定如下:
1、凡園林綠化部門用國家投資和發動民眾義務勞動,在公共綠地、防護林帶和風景區等地種植的樹木花草,產權一律歸國家所有;
2、各單位院內自行種植的樹木花草,歸單位所有;
3、小街小巷和住宅區的樹木花草,歸投資建設單位所有;
4、居民在庭院自種的樹木花草,歸個人所有;
5、所有單位和居民庭院的樹木,均屬城市綠化的組成部分,必須服從園林綠化部門的統一管理,不得擅自砍伐。
第十二條建設施工,要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的樹木花草及附屬設施。電訊、電業、交通等部門維護管線需修剪樹木,必須經園林綠化部門批准,並在其指導下進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砍伐和損壞樹木花草,都必須照章繳納補償費,或按等量損失價值,在指定地點補種,並一定三年,包栽、包活、包管護。
第十四條城市公園、風景區、防護林、苗圃、花圃和園林科研基地等,統一由園林綠化部門經營管理。撫育、疏伐、更新樹木,由園林綠化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對名勝古蹟和名木古樹要加強保護和管理。在名勝古蹟和風景區周圍五百米以內不準進行有礙景觀的建設。無礙景觀的建設,要事先徵得園林綠化部門的同意,並報請市規劃建設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公園、陵園、風景區和林內,嚴禁開山鑿石、挖砂取土、燒荒、放牧、狩獵、打鳥、采樵、養蠶、埋墳及其它破壞生態平衡的活動。
第十七條公園內的活動,必須以不影響公園的功能作用為前提,由園林部門統一管理。公園門前不得設定有礙觀瞻的設施。
第十八條城市綠化管護要專業隊伍和民眾相結合,分片劃段,落實到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區、街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建立嚴格的苗木、花苗和種子檢疫制度,未經園林綠化部門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入市區,並視疫情採取打藥、銷毀等措施。
疫情嚴重的地區,可劃為疫區,對疫區要進行封閉和重點防治。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砍伐、移植或更新樹木,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園林綠化部門批准。
1、樹木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
2、樹木嚴重傾斜,妨礙交通,危及人身、建築物或其它設施的安全;
3、在市規劃建設部門批准的建設施工現場內妨礙作業的樹木;
4、樹齡、樹勢已達到更新期。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綠地移植、更新、砍伐樹木六株以上,須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批准;五株以下由區園林綠化部門批准。在廣場等特定地段砍伐樹木,無論株數多少,一律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批准。
建設單位砍伐個人種植的樹木,除經園林綠化部門批准外,要按規定向種植者付給補償費。
第三章 懲罰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一切園林綠化用地均不得侵占。在中央〔1978〕13號檔案下達前占用的,有條件退還的必須退還;檔案下達後占用的,必須限期遷出,確有困難並經市規劃建設部門批准不能按期遷出者,按章繳納占用費;未經批准逾期不遷出者,加倍繳納占用費;拒不遷出,情節嚴重的,除給予經濟制裁,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中央〔1978〕13號檔案下達後至本條例公布前占用並已形成永久性建築,又與近期城市規劃無牴觸的,經市規劃建設部門批准,按占用園林綠地同等面積,繳納徵地費和損壞園林補償費,由園林綠化部門另征園林綠化用地。
第二十三條搞好城市綠化的宣傳教育,特別要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把愛護樹木花草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項內容。樹立人人參加綠化活動,人人愛護樹木花草的新風尚。對積極參加園林綠化管理及檢舉揭發盜砍濫伐樹木、破壞綠化設施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在公園和綠地折枝、採摘花果、踐踏草坪、傾倒垃圾污物等損壞樹木、綠地的,人人都應制止,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由園林綠化部門令其按價賠償或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令其賠償損失或處以罰款。對拒不繳納賠、罰款的,經人民法院裁決,單位由銀行予以劃撥,個人由所在單位代扣。
對盜砍濫伐、破壞林木情節嚴重或以暴力威脅阻礙管理人員行使職權者,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3月20日頒布的《瀋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如與上級規定有牴觸者,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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