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規定

為加強城市管理,維護城市秩序,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能,最佳化執法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規定
  • 地點瀋陽市
  • 實施時間:2005年6月1日
  • 屬性:規章支隊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與許可權,第三章執法規範,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經國務院授權,並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具體行使本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在本轄區內行使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級別管轄範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確定。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行查處分離制度、罰繳分離制度。
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以事實為依據,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正確行使行政處罰權,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八條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後,原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其行政處罰權;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二章職責與許可權

第九條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七)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但跨市區、流動性、危險性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但跨市區、流動性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九)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民政殯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煤炭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委託的職權。
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與各相關管理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共同處理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和制止違法行為。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配合工作。
各相關管理部門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對案件調查過程中涉及到的專門性和專業性問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委託相關部門、機構鑑定或者認定,各相關部門、機構應當及時出具鑑定或者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
(二)查閱、調閱或者複製有關材料;
(三)採用錄音、錄(攝)像等手段,取得有關證據;
(四)依法對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予以扣押、查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
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執法規範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對個體工商戶處2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0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後,所扣押的工具、物品應予返還。自處罰決定送達或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接受處理的,由執法機關依法對扣押物品進行拍賣;對易腐爛變質和其他無法保管的扣押物品依法進行變賣。扣押的違法違禁物品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沒收違法財物拍(變)賣所得款項,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處理,應當全額上繳國庫。

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舉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構成賠償的,對受害人應當予以行政賠償,同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忠於職守,文明執法,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監督,不得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瀋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沈政令〔2000〕第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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