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鐵嶺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是鐵嶺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條件,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 地點:鐵嶺市
  • 實施時間:2008年4月1日
  • 內容:五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態條件,創造優美整潔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城市園林綠地是指: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遊園、廣場綠地及道路、河流兩側的公共綠地;
(二)居民區和機關、團體、廠礦、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專用綠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條件和安全、衛生條件的防護綠地;
(四)為城市綠化培育各種苗木、花草及其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產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綠地。
第四條 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建制鎮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體制的城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與行政處罰相分離,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園林綠化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六條 城市內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造林或者其他綠化城市的義務。
鼓勵和提倡社會捐助、綠地認養、街路和遊園題名等多元化綠化方式。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城市綠化系統專業規劃由市、縣兩級政府組織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級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必須根據經批准的城市綠化規劃有計畫地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或占用規劃確定的綠地,因調整城市規劃確需變動時,須經原規劃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城市新建區綠地面積應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30%;城市改造區綠地面積應不少於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綠地由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負責綠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橋和沿河兩側應適當預留綠地,其中新建幹道預留綠地的寬度不得少於道路總寬度的25%。
第九條 建設項目與其附屬綠化項目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加蓋“城市綠化規劃審批專用章”,未辦理建設工程綠化規劃手續的,不予辦理施工圖審查、招投標,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代為綠化,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開發建設中,新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劃標準預留綠地,少留或不留的,低於標準部分應按當地綠地建設平均費用標準,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一次性交納綠化建設費用。收費標準由物價、財政、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測算確定,報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年度內分配給各單位的義務植樹任務,均應在規定期限內按標準完成,確保成活率。對未完成植樹任務或未經批准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按《遼寧省全民義務植樹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繳以資代勞費,用於城區綠化。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須將綠化工程列入基建規劃,其基本建設投資中必須包括其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投資,投資比例為土建工程總造價的4%—6%,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一次性將綠化工程建設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公園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式規定進行。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其設計方案應報鐵嶺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占地面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園,其設計方案應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園林綠地建設以植物造景為主、建築造景為輔,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綠地綠化面積不得少於綠地總面積的70%。
第十五條 城市區域內的機關、團體、駐軍、企業和事業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其自行負責,但應符合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六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應培育適於當地生長的優良植物品種,保證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的需要。圃地面積應占建成區總面積的2%以上。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內的樹木、花草屬於全民所有;機關、團體、駐軍、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區專用綠地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於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花草屬於個人所有。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健全日常管護、防火等管理制度,確保城市綠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綠化設施完好。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按下列分工實施保護和管理。
(一)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遊園、廣場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及花壇由園林管理機構負責;
(二)住宅小區綠地由房產物業機構負責管理;
(三)機關、團體、駐軍、學校、廠礦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含自管職工宿舍區)區域內的綠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河道、公路、鐵路兩側的綠地由各主管部門負責;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城市內一切樹木(不論權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確因建築施工、枯死危險、換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制鎮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報所在縣(市)、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市區、縣級市、所在地的鎮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報市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報省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
凡因建設工程、管線工程和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等原因,經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樹木的,應按規定交納城市樹木砍伐補償費。
第二十一條 規劃確定的綠地和現有綠地,未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調整城市規劃、改變綠地用途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用地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規定交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網點的,必須徵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在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園林綠地內損毀樹木、花草、綠化設施,嚴禁挖砂、採石、取土、毀林、捕殺動物、堆積物質、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條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修剪費用的承擔,由雙方協商確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線安全時,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做好園林綠地植物病蟲害的預防、預報和防治工作。對引進或調出的苗木、花卉、種子,必須按《遼寧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遼寧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檢疫。未經檢疫的苗木、花卉、種子不準引進或調出。
第二十九條 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有參加園林綠化建設的義務和保護園林綠化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與沿街路和沿綠化帶的單位、商業門點業主建立園林綠化保護責任制。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擅自砍伐城市樹木、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處砍伐或損壞樹木花草價值的20%—50%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二條 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並處樹木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三條 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對公民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五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拆除,並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在公共綠地內開設的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管理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設點申請批准檔案,並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違法占用城市綠地、損害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 風景名勝區綠地的保護和管理,按《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遼寧省風景名勝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及《鐵嶺市龍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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