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江西省鷹潭市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結合鷹潭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鷹潭市市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西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綠線規劃、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園林設施建設及其管護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是指公園、廣場、街旁等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風景林地。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安排城市園林綠化經費。
第四條 市綠化委員會組織、協調、管理全市國土綠化工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含月湖區)及全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工作,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工作。
市、縣園林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城市園林綠化的具體工作。
城市規劃、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城市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義務植樹和城市園林綠化的義務,愛護綠化成果,並有權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政府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市民愛綠護綠意識。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本級綠化委員會審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併實施。
第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園林綠化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城市建設詳細規劃,確定城市內各地段和各種性質用地的綠地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等控制指標。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綠化用地面積與總用地面積比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30%,其中居住小區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於1平方米;
(二)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20%;
(三)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並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四)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35%;
(五)城市主幹道應達20%以上,其他道路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綠化;
(六)城市內河、湖泊等水體岸邊應當進行綠化,重點地段應當逐步建成河濱公園、湖濱公園。
舊城區改造可將第(一)項標準降低5個百分點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和居住小區現有綠地低於第十條標準,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自接到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整改通知起一年內進行綠化。逾期拒不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反規定者承擔。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參與審查;未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總概算應當包括附屬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時設計、及時施工,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於主體工程使用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驗收。對未能按原規劃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施工單位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城市規劃或者其他特殊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第十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建設的,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建設單位在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所缺面積補足綠化用地。建設單位不能補足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代為補足,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辦法按照省建設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市公園綠地、風景林地、街道綠化由政府投資,居住區綠地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投資,單位附屬綠地由各單位負責投資,其它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資金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建設資金,應專戶儲存,全部用於綠化工程建設,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對該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在城市市政設施建設時,應當安排綠化用水排水的管網和設施。
第三章 綠線管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線是指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綠化的需要,對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並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二十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與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本級城市綠線的規劃管理和全市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的規劃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布局和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二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二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推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所確定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以及其它需要綠線界定的區域應當設定綠線管制,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服從城市綠線管理,並有權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
第二十五條 規劃區內的下列區域應當界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觀、需生態控制的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濕地、古樹名木等保護範圍;
(四)其他需要界定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第二十五條界定的城市綠線,審批建設用地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綠線的要求,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繪製附屬綠地設計方案,並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准的規划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規劃執行情況和城市綠線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章 綠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經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城市綠地不得隨意侵占。
第三十條 城市的公園綠地、行道樹、幹道綠化帶、風景湖泊及防護綠地,由城市園林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單位管界內的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自建的公園和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公園、風景湖泊、風景林地。確需臨時占用的,須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公園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必須向城市園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辦理有關手續後,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營業執照,在批准地點和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並遵守園林綠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嚴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城市內任何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砍伐許可證後,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0株,灌木10叢或者綠籬10米(含10米)以下的,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二)一次一處砍伐或者移植喬木11-100株,灌木11-100叢或者綠籬1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政府審批。
(三)超過(二)項規定的,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樹木所有者進行補償,並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補植;不能就地補植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易地補植,其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劃定建築紅線時,應當嚴格保護樹木。新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與樹木主幹保持4米以上的距離,保證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如確需砍伐或者遷移樹木的,應當事先經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再劃定建築紅線。
第三十五條 架設線路、安裝路燈、埋設地下管線與行道樹互有影響時,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對樹木進行修剪、砍伐或移植,費用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或移植行道樹木。
第三十六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公共綠地上和街道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居住小區綠化種植的樹木,所有權歸國家,樹木管護的收益歸管護單位;
(四)居民在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十七條 境外的苗木、花卉、種子和其他綠化物種,須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引進。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在城市綠線範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採石、設定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元至100元的罰款。
(一)攀折樹枝、採摘花果、剝樹皮等造成樹木花草損害的;
(二)損壞護樹樁架、踩踏綠籬、花壇、綠籬帶和封閉管理的草坪的;
(三)在樹上拴鐵絲、釘釘子、架電線、拴繩掛物、塗抹刻寫的;
(四)在綠地內刨草皮、開荒種地、取土採石、打鳥、野炊、放養畜禽、砌爐灶、砌石灰池、搭棚屋、修車或停放車輛、傾倒垃圾、污水、廢渣、廢土、堆放建築材料的;
(五)損壞雕塑、燈具、護欄、果殼箱、坐椅等園林設施的;
(六)其他損壞公共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樹木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處賠償額2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擅自改變城市綠化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綠化用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可處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和城市居住區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或者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罰款限額為:
(一)在非經營活動中,屬處罰公民的,不得超過200元,屬處罰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不得超過1000元;
(二)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0000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並可處20元至5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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