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25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25日河北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
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建設整潔、優美、文明的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城(縣級市)規劃區、建制鎮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逐年加大城市園林綠化投資比例。
第四條 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有權對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各縣(市)、區、鎮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園林綠化監察人員負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園林綠化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畫。
第九條 市區園林綠化規劃與建設以公園為重點,以城市道路、開放性遊園和林帶為骨架,以居民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為基礎,形成觀賞娛樂、日常休憩、市容美化、隔離防護四大體系;到二000年達到人均公共綠地六平方米,綠化覆蓋率百分之三十,綠地率百分之二十五;二0一0年達到人均公共綠地七平方米,綠化覆蓋率百分之三十五,綠地率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以植物造景為主,綠化面積不得少於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專類園、街頭遊園、綠地、花園建設、改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設計建設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規定的性質、功能、服務對象,規劃設計具有不同特色的遊覽活動區,配備必要的設施。
街道綠化注重遮蔭滯塵、減弱噪聲、裝飾街景、美化市容。
鼓勵利用庭院、空地種植花草樹木,提倡發展垂直綠化、陽台綠化、屋頂綠化。
第十一條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達到百分之二,實現城市綠化苗木自給。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規劃確定的園林項目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興建和資助園林建設。
第十三條 各類綠地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比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按居住區人均不低於一點五平方米,居住小區不低於一平方米建設公共綠地;舊居住區改建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並按居住區人均不低於一平方米建設公共綠地。
(二)城市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低於百分之十五。
(三)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的工廠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並設立不少於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五)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第十三條規定標準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當年地價繳納少建綠地補償費,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於易地綠化。
第十五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中,園林綠化項目必須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並按規定的園林綠化面積安排建設費用。
建設單位完成園林綠化建設的時間,不得晚於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對未完成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並對責任單位按實需綠化費用的一至二倍徵收綠化延誤費。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設計方案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城市園林建設項目和公共綠地的規劃設計方案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新建、改建居住區、居住小區、大型公共建築等建設工程的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批時,必須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三)單位附屬綠地規劃設計方案,由該單位負責,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四)城市道路綠化的新建、改建設計方案,應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批。
第十八條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時,施工單位必須同時拆除園林綠化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清除場內建築垃圾,為綠化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地的管理養護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城市園林和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鐵道兩側園林綠地,分別由園林、交通、水利、鐵路等部門負責。
(二)居住區、居住小區園林綠地,由街道辦事處或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附屬綠地和門前責任地段園林綠地,由各單位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地性質,不得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需變更的,按城市總體規劃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植樹、種花種草成活率達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達不到的適時補植。
園林綠地的澆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風、修剪、病蟲害防治和清掃保潔工作由管護單位負責,保持樹木花草繁茂,設施完好。
不按規範要求管護,造成病蟲害或枯萎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救治,並對責任單位按實需費用的一至二倍徵收防治延誤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園林建築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害樹木花草,採花摘果,採集籽種,扒坐護欄,踐踏綠地,損壞花壇、綠籬,向綠地內丟棄廢棄物,在園林建築上塗、畫、張貼。
(二)依樹搭建或圍圈樹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物料。
(三)在樹冠下設定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四)在園林綠地內傾倒、排放污水污物,傾倒垃圾、渣土。
(五)在園林綠地內隨意挖坑、取土,損毀園林建築、設施。
(六)其它損壞城市園林建築、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內區、郊區、開發區內嚴禁占用園林綠地或砍伐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持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檔案)、砍伐樹木,實行許可證制度,並按以下規定許可權報批:
(一)砍伐樹木五株以下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十五平方米以下,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砍伐樹木六至二十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十六至五十平方米,由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砍伐樹木二十至一百株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平方米,由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四)砍伐樹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臨時占用園林綠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規劃、城市建設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同一單位或個人十二個月內連續申報在同一地點臨時占用綠地或砍伐樹木的,不予批准。
縣(市)、礦區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砍伐樹木的審批許可權,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占用園林綠地和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以下費用:
(一)損毀植物和綠化設施的,繳納植物和綠化設施補償費。
(二)長期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長期占用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繳納臨時占用費。
(三)砍伐樹木的,繳納相應株數的補栽保證金並補栽砍伐數量三倍的樹木。
收取的費用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用於補栽補種,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沒有交足補償費和異地重建面積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批准開工。
第二十五條 對古樹名木必須嚴加保護。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古樹名木檔案和標誌,指定單位和人員養護管理,嚴禁破壞和砍伐。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地上、地下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適時對樹木進行修剪,在管線下新栽樹木應選擇合適的樹種。管線管理部門因管線建設工程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剪,管線管理部門交付有關費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和正常運行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同時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要嚴格控制在城市園林綠地內設定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確需設定的,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繳納補償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並對建設單位處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以下處理:
有(一)項行為之一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三十元以下罰款。
有(二)、(三)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遷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賠償損失外,並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有(四)、(五)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清除,恢復原狀,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二至十倍處以罰款。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損壞花草樹木及綠化設施的,按補償標準賠償,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砍伐、遷移、損傷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致其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五至十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責令其立即遷出,賠償損失外,並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經批准在城市園林綠地設定的商業、服務攤點、廣告等,違反園林綠地管理規定,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並按損失補償費的二至五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除按以上條款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絕、阻礙園林綠化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對違反園林綠化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法規規定應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必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損失和挪用收取的綠化費用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發布的《石家莊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