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保護經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通過時間:1996年11月27日
  • 修改時間:2005年5月27日
  • 批准時間:1997年6月3日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基本信息

(1996年11月27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5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批准《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把南寧市建設成為具有民族和南方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南寧市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城市園林綠化的宣傳教育和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提高全體市民的園林綠化意識、法制觀念和城市園林綠化水平。
第四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它綠化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綠化設施,有權勸止和舉報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南寧市人民政府設立首府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市城鄉綠化工作。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城區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由城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支持和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對在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本市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等,必須安排一定的綠化用地,其所占建設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為:
(一)居住區不低於30%,其中應按居住人口人均1至2平方米的標準集中建設綠地。
(二)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的比率為: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不低於25%;產生有害氣體及其它污染的工廠不低於30%;機關、中國小校、部隊、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不低於35%;高等院校、賓館、療養院等不低於40%。
(三)新區建設不低於35%,舊區改建不低於25%。
(四)城市主幹道不低於25%,次幹道不低於20%。
(五)城市內河、湖泊等水體及出口公路、鐵路旁的綠化帶的寬度應不少於30米。
(六)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產綠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九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綠地率低於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易地統一進行園林綠化建設。
第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與人文條件,體現民族和南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及建設工程的綠地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突出亞熱帶風光特色,其綠化面積不低於規劃綠地面積的75%。
第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其建設費應納入建設項目投資總預算內。對未能按原綠化設計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園林綠化專業部門進行綠化,所需綠化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接受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批准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園林綠化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竣工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綠化用地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辦理征地與搬遷,所需的綠化建設投資納入項目的總預算,並交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公園、動物園、廣場、遊園、園林苗圃、風景名勝區、幹道綠化帶、防護林等綠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各單位管界內的附屬綠地,由單位負責管理。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或宜林地由現行管轄單位負責管理。
居住區綠地,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小區管理委員會、牧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在私人庭院內種植樹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綠化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養護者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林業、公路、鐵路、堤防等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養護的樹木,分別歸該部門所有;
(二)單位在其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養護的樹木,歸該單位所有;
(三)居住區內的樹木,歸種植和管理養護的單位所有;
(四)在私人庭院內,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自種的樹木,歸自種者所有。
單位或個人對樹木所有權有爭議的,可申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城市園林綠化用地或者規劃已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有關規劃技術控制指標較大幅度調整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改變城市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應按規定補建綠地,不能補建的,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已被占用的要限期歸還。
因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的,須經該綠地管理單位同意,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繳納綠化補償費。使用期間應採取保護綠化用地的措施,使用期滿後應恢復原狀,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損傷花草樹木;
(二)在樹上(旁)倚靠重物、圍圈搭蓋、挖坑、取土、燒火;
(三)擅自在街道路樹旁及城市中的道路、鐵路兩旁防護林地內進行鋪設硬化地面、打磚、種菜、堆放材料;
(四)在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防護林地等綠地內採石取沙、放牧狩獵、造墳修墓、擅自用火;
(五)在園林綠地、花壇花帶隨意停車、練車、踢球、傾倒污水、垃圾、渣土;
(六)損壞園林建築和綠化設施;
(七)其它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條 城市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因特殊情況確需砍伐、移植、修剪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建設施工確需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辦理審批手續時應提交申請書、建設項目立項批文或其它有關檔案。經審批同意方可進行。並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因樹木或城市園林綠地與架空線路、路燈照明、地下管線發生矛盾,由管線管理單位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統一組織砍伐、移植、修剪,管線管理單位應予配合,並支付施工費用和繳納綠化補償費。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工程搶險確需立即砍伐、移值、修剪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和補辦有關手續。
(四)單位和個人確需砍伐、移植歸自己所有的樹木(古樹名木除外),需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經審批同意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內設定廣告,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內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城市內的古樹名木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鑑定,建立檔案和設立標誌,劃定保護範圍,分級實施特殊保護。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統一管理和技術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古樹名木由現行管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養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禁止砍伐、移植、修剪古樹名木。因特殊情況確需移植、修剪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對影響古樹名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3米範圍內,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構築物、建築物,鋪設各種管線,打樁、挖坑、取土、傾倒污水污物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樹幹3米外建圍欄或鋪設硬化地面的,應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有關申報審批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逾期不批覆的,申報單位或個人可視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年滿18周歲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不按市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綠化植樹義務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補種。不能按時完成綠化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降低綠地率進行建設的,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繳納綠化補償費,並按綠化補償費的10%至30%處以罰款。
(二)園林綠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並按該綠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處以罰款。
(三)建設單位委託無園林綠化設計、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的,應責令其立即改正,並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費或工程投資總額10%至30%處以罰款。
(四)臨時使用園林綠地不按批准的日期歸還的,責令其限期歸還、恢復原狀,並從逾期之日起可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造成園林綠地損壞的,由使用者負責賠償。
(五)侵占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退出所侵占的綠地,恢復原狀。並從逾期之日起,可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造成園林綠地損壞的,由侵占者負責賠償。
(六)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園林綠化用地或者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用途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重建相應面積的綠地。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重建相應面積綠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30元至150元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七)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古樹名木或損傷古樹名木的,按古樹名木的評估價標準賠償損失,沒收其所砍伐的樹木,並按評估價標準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對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按10元至500元處以罰款,對造成損害的,應賠償損失,並按賠償費標準的1倍至3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拒絕、阻礙園林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作出錯誤決定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其糾正或予以撤銷;因錯誤決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由作出錯誤決定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負責人則由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按本條例收取的罰沒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並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所述綠化補償費的具體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七月公布的《南寧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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