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是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並保障其順利實施,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Shijiazhuang Municipality on city planning management (Amendment)
- 地點:石家莊市
- 職責: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
內容
第一條為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並保障其順利實施,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以及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嚴格控制石家莊市區規模,合理髮展獨立工業區和其他城鎮,逐步形成石家莊市區、縣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條石家莊市城市規劃實行統一管理,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石家莊市規劃區內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石家莊市規劃區外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轄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革命紀念地、文物古蹟、城市傳統風貌和自然景觀。
第七條石家莊市城市規劃按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三個階段編制,行政區域內其他城市按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編制,其中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規劃綱要。規劃綱要經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或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九條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分級編制和審批。石家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國務院審批。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批。
石家莊市、縣級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石家莊市城市規劃區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石家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石家莊市分區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城市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可由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其中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鎮的詳細規劃,應報石家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二條單獨編制與城市相關的各類專業規劃和開發區、獨立工業區、風景旅遊區、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區域的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文物保護區、革命紀念地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前款所列特定區域的總體規劃屬石家莊市級的,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省級以上的,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城市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確需進行局部調整的,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類專業規劃的調整,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對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進行重大變更時,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三章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採取統一征地、拆遷、出讓土地的方式實施。嚴格控制分散建設。
城市住宅應納入居住小區、居住區內建設,建設單位應承擔配套設施的用地和建設費用。不得在工業區,倉儲區、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用地內插建住宅。
第十五條舊區改建應按照規劃要求集中成片進行,嚴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築密度,並按規劃指標,確保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和綠地建設。
第十六條舊區改建應同調整用地結構和改善工業布局相結合。對污染嚴重的工業項目,應按照規劃要求逐步搬遷;已確定搬遷的,不得在原地擴建和翻建。
第十七條城市規劃確定的道路和舊區近期改建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新建、改建、擴建。規劃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確需改建的,需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新區開發須與城市用地發展方向一致,具備相應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
第十九條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開發區的選址,由石家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預審後,經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