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
  • 外文名:Shijiazhuang city land requisition for stat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the second correction)
  • 類別:管理辦法
  • 地點:石家莊市
  • 類型:國家建設用地
內容,地區,

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保障國家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按本辦法規定的手續辦理。使用國有土地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三條國家建設用地實行統一徵用,統一出讓,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國家建設需徵用土地的,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並依法予以補償。
被徵用土地的單位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阻撓依法徵用、出讓土地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事,禁止強行先占後征。
第五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用地統一徵用、統一出讓工作。
第二章徵用土地
第六條國家建設用地,實行計畫管理,用地單位需持項目有關檔案,在當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下年度用地計畫。
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市計委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匯總的用地計畫進行審查,並向省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對未預報計畫,而又需要建設用地的重點項目,可以按程式補報。
第七條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省下達我市的用地指標,依據用地單位申請用地計畫的證件和基建計畫,核發《用地指標通知書》。
第八條用地單位持國家批准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到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用地單位持下列資料到所在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用地指標通知書》;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基建計畫、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四)建設項目地理位置圖,總平面布置圖,改造、擴建單位附原廠區現狀圖;
(五)占用河道、河堤和護堤地、國營林場、集體林地的,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六)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條土地管理部門與被徵用土地的單位,簽訂徵用土地協定書。
第十一條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用地單位按規定分別繳納耕地占用稅、舊城改造費、新菜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稅費。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自預收稅費之日起十五日內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予以批覆或向上級申報。經批准後,五日內辦結徵用手續,並核發土地使用證件。第十三條用地單位在辦理徵用土地撥款手續時,應向銀行提交經土地管理部門核准的協定書和收費通知書。銀行應按協定書和收費通知書規定的款額辦理手續。
第十四條徵用土地,由縣(市)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實地丈量界定。
第十五條用地單位應自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有關部門申請驗收。土地管理部門應對批准的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和用途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徵用土地審批許可權為:
(一)縣(市)人民政府有權批准徵用三畝以下耕地,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並逐級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二)市人民政府有權批准徵用十畝以下耕地,二十畝以下的其他土地,並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超過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舊城區改建用地,屬國有土地的,改建單位應報請土地管理部門收回被拆遷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和出讓手續;屬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辦理征地手續。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報批准,不得劃整為零。分期建設的項目應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多征少用。
跨縣(市)、區的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氣、輸水、輸電管線等建設用地的,可以分段報批。
第十九條改建、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舊場地。確需新征地的,按征地程式辦理。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緊急軍事行動急需用地的可先行使用,但事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補償和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徵用的土地範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臨時占用的土地上,不得構築永久性建築物。臨時占地不得超過二年,確需延長時,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從事農副業生產的國有土地,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用地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設應嚴格控制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確需占用的,按《河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城市集體所有制企業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辦聯營企業,需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三資”企業建設用地和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有關法規辦理。
第三章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在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由土地管理部門按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徵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臨時占用耕地的,按該地年產值和實際占用期限給予補償。占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支付復耕所需費用。
第三十條公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單位因國家建設征地出現剩餘勞動力時,充分利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勞動部門應通過勞動力市場協助安排剩餘勞動力就業,用地單位也應積極幫助扶持。用地單位有條件的,要盡力安排被征地單位符合條件的剩餘勞動力到本單位就業。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註銷騙取的證件,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其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處以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的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超過批准的用地數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三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對當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予以查封,拒絕和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改建舊城區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征而未用的耕地荒蕪滿半年的,應允許農民耕種,但所有權不變;征而未用的耕地荒蕪滿一年的,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由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罰款;連續荒蕪兩年以上的加倍罰款,並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由原批准用地的機關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條被征地單位無理取鬧,阻撓土地徵用,除責令交出土地外,並按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處以罰款。當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和主管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索取或支付的征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第三十八條臨時占地期滿不歸還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臨時用地許可證》。拒不交還土地的,責令用地單位限期交還土地,並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無權批准徵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和化整為零批准用地的,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單位主管人員或個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收受賄賂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依照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四十條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並可按非法占用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據為己有或私分的,以貪污論處。
第四十一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有關人員在征地過程中,有貪污、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或者煽動民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土地管理工作人員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弄虛作假,不按期辦理徵用手續,受賄索賄,以權謀私的,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收繳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縣(市)、區屬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建設用地,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石家莊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管理辦法修正案
(1997年4月24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修正案
一、第十七條修改為:“舊城區改建用地,屬國有土地的,改建單位應報請土地管理部門收回被拆遷單位或個人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和出讓手續;屬集體所有的土地,應辦理征地手續。”
二、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三、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四條。
四、第四十四條作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區

石家莊市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