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石家莊市發布了《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正)
  • 實行日期:1986年1月1日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日期:1987.01.17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石家莊市市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市容衛生
第三條街道兩側建築物、構築物,應適時維修,經常保持整潔美觀。其陽台、視窗、屋頂等處,不準堆放、懸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新建樓房臨街不準設定垃圾孔道,現有的應加強管理,並責成產權單位限期改造。圍牆建設與改造要注意美觀協調。
第四條嚴禁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違章搭建、打場曬糧、堆物、作業、設攤等。主要街道,不準藉助護欄、電桿、行道樹或自立支架晾曬衣物。集貿市場、早夜市、攤點區,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定位,其它零散攤點由市容管理部門定位。各攤販要按指定的範圍、地點、時間擺攤經營,保持整潔。
第五條臨街門面和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設定的大型廣告牌、宣傳牌、畫廊、售貨亭等,有關單位應定期維修,保持整潔美觀。廣告、招貼等必須在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嚴禁任意張貼、塗抹、刻劃。
第六條因施工占用或開挖道路(含人行便道),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批准,主要道路需經公安部門會簽同意,並限定工期,照章繳費,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場地清。
在街道兩側建築施工,要圍牆標牌,不準擅自擴大範圍,超越批准期限;搭建臨時工棚不得有礙市容。
開挖道路施工,必須保證垃圾糞便正常清運和下水道的暢通;完工後,主要道路橫穿處市政養護部門在三日內修復,其它道路亦應在限期內修復。
第七條在市區運行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散體、流體物品,必須綑紮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飛揚、撒漏。客運車輛要設定廢票箱,不準沿途拋撒廢棄物。嚴禁在街道上清掃洗刷車輛和在非指定地點試剎車。禁止機動車輛違章駛入人行便道。第七條在市區運行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運載散體、流體物品,必須綑紮封閉嚴密,不得沿途飛揚、撒漏。客運車輛要設定廢票箱,不準沿途拋撒廢棄物。嚴禁在街道上清掃洗刷車輛和在非指定地點試剎車。禁止機動車輛違章駛入人行便道。
第八條凡允許行駛的畜力車,必須配帶糞兜和清掃工具,在指定地點餵飲牲畜,不準遺棄糞草等污物。
第九條各種車輛必須存放在城市管理、公安部門批准的地點,負責看管車輛的單位應保持存放場地完好、整潔。
第十條市政(道路、橋涵、排水、供水、防洪、路燈、廣場等)、交通、通訊、供電、煤氣、熱力等公用設施,各主管部門應經常檢修疏浚,做到完好、暢通、整潔。
第十一條對沿街行道樹、花壇、綠地等,有關單位應加強管理。修整後的枝葉雜草等物,主管單位應隨時清運,保持街道清潔。

第三章

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不準隨地吐痰,不準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不準亂扔瓜果皮核、廢紙、菸頭等雜物,嚴禁隨地便溺。
第十三條對沿街單位實行門前三包(包市容、包衛生、包綠化)責任制,確保門前清潔、整齊、美觀。
集貿市場和早夜市,由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清掃保持整潔。其他攤點,實行清潔衛生崗位責任制。
第十四條環境衛生專業隊和民辦清掃隊,都應按責任區段搞好清掃保潔,清掃時間夏秋季節在夜間十點後至次日清晨五點半前,冬春季節在夜間九點後至次日清晨六點前。
遇有降雪,沿街單位和居民戶應按劃分的區段及時清除。環境衛生專業隊和民辦清掃隊應按分工及時清除橋樑、道口和主要街道的積雪。
第十五條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傾倒,由各級環境衛生部門統一管理,對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車走桶潔地淨。
單位和居民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經營性廢棄物等,不準倒入生活垃圾點(桶)內,必須自行或委託環境衛生專業隊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
環境衛生部門應加強城鄉結合部責任地段的衛生管理,嚴禁傾倒垃圾污物。
第十六條城市糞便由各級環境衛生部門統一管理。負責包掏包運的單位和個人要遵守糞車出入市區時間,定時清運、消毒,保持廁所內外清潔。
近郊的堆肥場、糞池(庫)設定點由各鄉統一規劃,並做好無害化處理,防止孽生蚊蠅。
第十七條市區(含建成區農村)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羊、狗、兔,因特殊需要飼養者,需經公安、衛生部門批准,並做好除害保潔。
第十八條科研、醫療衛生、廠礦企業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及動物屍體等,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任意遺棄。腸道傳染病人的糞便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第四章

公共衛生設施

第十九條環境衛生部門要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需要,逐步建造和設定公共廁所、垃圾池(桶)、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破壞。
第二十條公共衛生設施,由分管單位負責清掃、維修、更新和管理,保持完好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拆遷和改作它用。如需拆遷,應在徵得主管部門同意後,先建後拆。
第二十一條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將污泥、垃圾傾倒點和垃圾處理場納入城市規劃建設。廢棄物的填埋場地,應遠離水源防護地,並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監督同級城鄉建設、衛生、公安、市容管理等部門貫徹實施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街道辦事處、市容衛生監督隊伍、有關部門的專兼職監督、管理人員和門前“三包”執勤人員,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對於認真執行本條例,並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市容環境衛生方針、政策、法規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市容環境衛生方面提出重要建議,獲得顯著成效的;
(三)維護本條例,同違法行為進行堅決鬥爭,事跡突出的;
(四)熱愛本職工作,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多年,盡職盡責,做出顯著成績或取得顯著科研成果的。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給予批評教育和分別情況令其清除、賠償損失、予以沒收外,根據情節輕重作如下處理:
(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等雜物的罰款五角。
(二)亂倒垃圾、糞便、污水等污物以及隨地便溺的罰款三至五元。
大量亂倒垃圾污物的,每立方米罰款三十至五十元,處直接責任者二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禁飼養家禽家畜每隻罰款三至五元。
(四)違章停放車輛,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違章搭建、堆物、作業、設攤、打場、曬糧的,要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五)違章晾曬衣物每處罰款五角。任意張貼、塗抹、刻劃的,每處罰款一至五元。
(六)在街道兩側施工,擅自擴大範圍,超越批准期限或未能做到工完場地清的,每平方米每日罰款三角,並處直接責任者五至二十元罰款。
(七)沿街遺灑散體、流體物品,畜力車不帶糞兜或遺棄牲畜糞草等污物的罰款二至十元。
(八)損壞花卉、草坪、樹木和市政公用、公共衛生設施的照價賠償損失,並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九)任意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及動物屍體的罰款十至一百元,直接責任者承擔十分之一。
(十)環境衛生專業隊、民辦清掃隊和有關單位,不按規定清掃保潔、清運垃圾,清掏糞便、疏通下水管道(含化糞池),造成髒亂、堆積、漏溢的罰款二十至五十元,直接責任者承擔十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凡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外,損害市容環境衛生行為和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管理部門和人員,由於官僚主義和失職,使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受到損失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違法亂紀者應從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單位和個人所處的罰款、賠款,應在規定期限內繳付;逾期不繳者,按日增加罰款一至五元;當事人不服,可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侮辱、毆打管理人員或阻撓執行任務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九條執行罰款人員要有明顯標誌,所有罰款或沒收物資要使用由市統一印製的收據,財物要上繳財政。受罰的單位罰款不得計入成本,受罰個人罰款不得向單位報銷。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石家莊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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