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在2007.01.08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餐廚垃圾處理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01.08
  • 實施時間:2007.09.01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第一條 為防止餐廚垃圾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人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根據《石家莊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廚餘垃圾,是指食物殘餘和食品加工廢料;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內五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石家莊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全市餐廚垃圾處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石家莊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環衛機構)負責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制定鼓勵發展餐廚垃圾處理利用政策;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違法行為;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產品的質量標準管理。
財政、物價、工商、商務、公安交管、農業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餐廚垃圾處理以政府主導、統一管理、社會參與、綜合利用的原則進行。
市政府鼓勵開展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
第六條 食品加工企業、飲食經營企業、單位食堂、個體工商戶等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照本辦法承擔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義務。
本市提倡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
第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向市環衛機構申報本單位下一年度預計產生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
第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定專用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安裝油水分離裝置或設定隔油池等設施。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收集;餐廚垃圾中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分別單獨收集。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正常使用。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可以自行收集、運輸其產生的餐廚垃圾:
(一)餐廚垃圾日產生量1噸以上;
(二)擁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收集、運輸車輛和設備。
需自行收集、運輸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持相關資料向市環衛機構備案。
第十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 規定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外,其他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由市環衛機構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一條 市環衛機構應當及時清運餐廚垃圾,做到日產日清,桶潔地淨;在收運餐廚垃圾時,其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應當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予以確認。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沿途不得滴漏、撒落;餐廚垃圾運輸設備和工具應當具有餐廚垃圾運輸明顯標識,並保持整潔完好。
第十三條 自行收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市環衛機構應當建立收運記錄台賬,對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和處置單位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 市城管部門設立餐廚垃圾處置場所,餐廚垃圾處置場所的設定應符合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處置場所應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並配置相應的環保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水、臭氣、殘渣、噪聲等經處理後各項指標均應符合環保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市環衛機構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並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市容環境衛生。
市環衛機構應當建立處置記錄台賬,對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市環衛機構收運的餐廚垃圾的種類和數量,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的繳費標準和辦法,由市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二)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
(三)廚餘垃圾直接作為畜禽飼料;
(四)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 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五)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或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
(六)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八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中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市城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九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市環衛機構的監督檢查,並建立相應的監管檔案。
餐廚垃圾產生量連續3年低於同行業平均產生量的單位,由市城管部門公布其名單,並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 規定,未辦理申報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 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設定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及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未建立收運、處置台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對其運輸工具予以登記保存;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五)項、第(六)項規定,隨意傾倒排放、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四)項規定,將餐廚垃圾提供給本辦法第九條 、第十條 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 規定,未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可按日收取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經營性使用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並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直接飼餵畜禽的,由畜牧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的餐廚垃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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