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12月4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 地點:大連市
  • 性質:垃圾管理辦法
  • 條文:22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屠宰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餘、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餐廚垃圾的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餐廚垃圾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向社會公告並與其簽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第六條 排放餐廚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設定、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和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收納的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單獨分類存放。
餐廚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
第七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契約報送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單位。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分類收運餐廚垃圾,但是每日(含法定節假日)收運垃圾不得少於一次,並在收集當日內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餐廚垃圾運輸到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處置。
第九條 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後,應當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場所。
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使用封閉、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並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不得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和電子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需要按計畫檢修、維修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市範圍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報送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監製的餐廚垃圾轉移聯單,對不填寫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向其交付或者收集、運輸、處置其餐廚垃圾,並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檯賬,記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處置運行數據等情況,屬於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記錄油脂交付或者出售時間、數量,接收或者購買單位及聯繫人姓名、電話、地址。工作檯賬至少保存一年。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於每月十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半年或者上月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交付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三)將餐廚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
(四)向廢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
(五)將處置後的餐廚垃圾作為食品或者用於食品加工;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及其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檢查、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對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並在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經營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
(二)隨意傾倒餐廚垃圾,或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排放、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餐廚垃圾滴漏、撒落的;
(三)未單獨收納、存放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將廢棄食用油脂交付、出售給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權單位和個人的;
(四)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後,未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現場的;
(五)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
(二)未設定、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並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的;
(三)未將廢棄食用油脂以外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的;
(四)使用未封閉、未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並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的;
(五)將餐廚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的;
(六)將廢棄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的;
(七)向廢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餐廚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未保持完好、封閉、整潔,或者運輸餐廚垃圾專用車輛車容不整潔的;
(二)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契約,未在規定時間內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的;
(三)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按計畫檢修、維修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提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保存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台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填寫、報送餐廚垃圾轉移聯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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