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政府四屆六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飲食安全,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產生的食品廢料、過期食品和食品經現場消費後產生的食品殘餘物,包括廢棄食用油脂和廚餘垃圾。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能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廢棄食用油水混合物。
本辦法所稱廚餘垃圾,是指除廢棄食用油脂以外的其他餐廚垃圾。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宣傳工作,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倡導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
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垃圾衛生填埋場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使用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的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三)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處理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
(四)監督管理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使用;
(五)查處違法排放、清運、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市主管部門制定的餐廚垃圾管理措施;
(二)監督檢查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清運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三)負責餐廚垃圾產生量、清運契約、聯單和統計表備案工作;
(四)查處違法排放、清運、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檢驗檢測手段,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落實市場準入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衛生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
農業管理部門負責畜禽生產場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水務部門負責排水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排水許可排放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清運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許可證和運輸工具準運證。
第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處理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對其產生的餐廚垃圾負有收集、清運和處理責任。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統計餐廚垃圾的產生量,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許可的清運單位清運並簽訂清運契約。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產生量和清運契約向所在區主管部門報備案並取得回執。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年審時,應當向環保、衛生等部門出具清運契約備案回執。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並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禁止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或者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清運至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處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節假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清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清運;
(三)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四)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誌。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垃圾衛生填埋場從事餐廚垃圾處理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主管部門;
(二)設定並定期檢測、維護垃圾計量系統;
(三)設立安全機構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健全及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四)按照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在處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微生物菌劑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六)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垃圾衛生填埋場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接收、處理未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二)接收、處理來源於本市外的餐廚垃圾;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產、加工食品。
第十七條 將餐廚垃圾運往市外處理的,餐廚垃圾清運單位應當報市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處理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處理許可檔案複印件;
(二)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市外處理地主管部門同意接收處理的證明。
未提供前款規定材料並經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垃圾運往市外處理。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的清運費與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費與處理費的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執行。支付給餐廚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清運和處理實行聯單和統計表制度。
第二十條 聯單由餐廚垃圾清運單位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領取。聯單一式四聯,餐廚垃圾產生、清運、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各留存一聯存檔,最後一聯為備案聯。
聯單應當載明下列內容:單位名稱、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驗單人員的簽名。
在餐廚垃圾清運過程中,除存檔聯外聯單隨貨同行,驗單人員應當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單貨相符。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清運、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應當按月對聯單載明內容進行統計並填寫統計表(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還應當將聯單的備案聯附上),加蓋單位印章後報所在地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區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餐廚垃圾產生量的統計、清運契約簽訂及其備案情況;
(二)餐廚垃圾產生、清運、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聯單制度的執行情況和統計表按月備案情況;
(三)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使用情況;
(四)餐廚垃圾清運單位清運車輛、餐廚垃圾中轉站的情況。
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現場核定等。
第二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將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聯合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並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通過設立舉報熱線電話等方式,受理公眾對餐廚垃圾違法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後,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和投訴查證屬實的,市主管部門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的管理,實行記分和公示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清運、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當由市主管部門扣除規定的記分。對扣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單位,市主管部門應當將違規單位名稱、扣分事由及扣分情況向社會公示。
記分和公示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清運或者處理活動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農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以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的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將餐廚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清運;
(二)經核定,餐廚垃圾實際產生量超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申報量20%以上;
(三)未將餐廚垃圾產生量或者清運契約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四)未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
(五)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閉,未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
(六)隨意傾倒、拋撒、堆放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規定的其他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餐廚垃圾清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一)將未取得準運證的車輛投入清運活動;
(二)將餐廚垃圾運往市外處理時,未按規定報備案並提供資料;
(三)將接受清運的餐廚垃圾交由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處理;
(四)未達到每日餐廚垃圾清運次數;
(五)未將餐廚垃圾和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清運;
(六)未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或者在轉運期間裸露存放餐廚垃圾;
(七)未保持運輸工具外觀整潔,並噴塗規定的標誌。
餐廚垃圾清運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許可證;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和垃圾衛生填埋場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
(一)未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正常檢修未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主管部門;
(二)未設定並定期檢測、維護垃圾計量系統;
(三)接收、處理來源於本市外的餐廚垃圾;
(四)接收、處理個人或者未取得許可的單位運送的餐廚垃圾;
(五)自行或者交由他人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清運、處理單位或者垃圾衛生填埋場違反聯單和統計表制度規定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和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包括餐館、小吃店、快餐店、食堂等。
本辦法所稱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是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的定購要求,集中製作、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單位。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過期食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九條第九項規定的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質監、農業、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餐飲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產生的過期食品的監管。
鼓勵餐飲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參照本辦法對過期食品進行申報、清運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