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是西寧頒布的一種條例條令。

為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再利用,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管理條例
  • 地理位置:西寧
  • 類型:管理條例
  • 方向:餐廚垃圾
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第三章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和運輸,第四章 餐廚垃圾處置,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條例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查報告,相關報導,

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2009年4月24日西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根據2015年2月27日西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再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業、單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屠宰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監督的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質量監督、衛生、工商、發展和改革、農業、商務、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收費體系中,由市財政和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餐廚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年增加對餐廚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保證治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投訴和舉報,並為投訴人或舉報人保密。受理投訴或舉報後,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檢查處理,並在受理投訴或舉報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二章 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等,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餐廚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章 餐廚垃圾產生、收集和運輸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於每半年的前10日內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預申報備案餐廚垃圾產生基本情況並取得回執。
新設立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於首次產生餐廚垃圾的10日內向所在地區主管部門預申報備案餐廚垃圾產生基本情況並取得回執。
辦理餐廚垃圾產生預申報備案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與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簽訂的契約複印件應作為備案的附屬檔案。
區主管部門應將餐廚垃圾的備案情況及時通報同級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商務等部門。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廚垃圾實施單獨收集、存放,並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三)收集容器、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並保持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
(四)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由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運輸。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城市生活垃圾運輸及處理;
(三)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溝渠和公共廁所;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定。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特許經營協定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企業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
(二)餐廚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應當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委託收集、運輸協定,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集、運輸餐廚垃圾;
(二)將收集的餐廚垃圾運到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三)用於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建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台賬制度,收集、運輸台賬應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第十九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餐廚垃圾處置

第二十條 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置場(廠)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垃圾。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餐廚垃圾處置技術標準,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處置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餐廚垃圾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企業頒發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企業簽訂餐廚垃圾處置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並作為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處置能力應大於100噸/日,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000萬元;
(二)處置場(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國家認定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餐廚垃圾處置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完善的餐廚垃圾廢水、廢氣、廢渣處置技術方案,具有餐廚垃圾處置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殘餘物達標處置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
(二)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應當符合環保標準,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
(五)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置場(廠)設定餐廚垃圾的貯存設施,並符合國家環境標準;
(六)保證餐廚垃圾處置場(廠)環境整潔;
(七)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市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建立餐廚垃圾處置台賬制度,餐廚垃圾處置台賬應每半年向市主管部門報送一次。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市主管部門可以向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二十七條 市、區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置場(廠)的餐廚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市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重新訂立特許經營協定。
第三十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市主管部門應當在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突發事件防範的應急方案,並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按規定繳納餐廚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應交餐廚垃圾處理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由市、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批准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遺灑、丟棄餐廚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市、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行政許可,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式,核發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許可證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市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二○○九年1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西寧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9年4月24日審議通過了《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西寧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全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市餐飲服務業發展迅猛,據不完全統計,我市市區的餐飲服務業約2800家,每日產生的餐廚垃圾約180噸,廢棄食用油脂約3噸。餐廚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及“垃圾豬”、“地溝油”等已成為影響我市城市環境、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公害。為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有序、及時、規範地處理餐廚垃圾,2006年初,我市通過招商引資和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建成了處理能力200噸/日的餐廚垃圾處理廠,並於2008年初正式對市轄區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為了保障這項工作順利進行,2007年10月,市政府制定了《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將餐廚垃圾納入了法治化管理的軌道。但在政府規章的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執法力度不大,措施不力,削弱了執法效能;沒有建立有效的政府補償和有償服務的公益事業保障機制,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長期虧損運營等。為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配合創建國家衛生城市、保障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進一步規範我市餐廚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達到防止餐廚垃圾對環境造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西寧地區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循環利用的目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08年5月,由市政府法制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成了起草小組,市人大城建委、市人大法制委提前介入,在對我市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情況開展立法調研的基礎上,於2008年12月,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赴外地就城市餐廚垃圾的管理情況進行了立法考察,在學習借鑑兄弟城市成功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形成後,於2009年3月18日、21日分別將《條例(草案)》在政府入口網站和《西寧晚報》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分送四區三縣、市直各有關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市政府先後三次分不同類型召開了由省市行政執法部門、區縣政府、法律專家和行政相對人參加的座談、論證、協調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通過座談、協調、論證、信函、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形式共收集到意見和建議5大類40個小問題。通過充分吸收公眾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反覆修改,形成了《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後,有關專門委員會又組織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代表,並邀請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等有關方面的領導和專家學者進行了座談,廣泛聽取修改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認真審查,經主任會議同意,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共分七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餐廚垃圾的範圍,管理處置的原則,組織管理體制,市場有償運行機制,產生者、管理者和處置者的責任、義務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現就《條例》的幾個重要問題說明如下:
1、關於《條例》適用範圍
《條例》第三條規定,“本市市區範圍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範圍僅限於市區,主要考慮目前三縣餐廚垃圾產生量小,如將三縣強制納入收取範圍,餐廚垃圾運輸成本將會增大。為使三縣的餐廚垃圾也能得到統一處置,《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本市市轄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待條件成熟時市轄縣可以納入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
2、關於餐廚垃圾的治理原則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對天津市環保局《關於餐飲行業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是否屬於生活垃圾的復函》(環函〔2006〕395號)中指出,賓館、飯店、企(事)業單位食堂等餐飲行業的活動屬於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其產生的餐廚垃圾,包括廢棄食用油脂屬於生活垃圾範疇。因此,《條例》第四條規定,餐廚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另外,結合我市目前的實際又規定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的方式。
3、關於主管部門和協同部門
《條例》第五條分別規定了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就是依法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進行監督管理。該條還規定了有關協同部門的職責。主要是: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二是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關於地方行政機關職權劃分的。
4、關於餐廚垃圾處置的收費和扶持
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據此,《條例》第六條規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收費體系中。鑒於我市目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率不高、尚沒有頒布規範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條例》規定,對餐廚垃圾的收費辦法授權由市財政和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後執行。
目前餐廚垃圾的運輸和處置都由青海潔神環境能源產業有限公司一家承擔,經營協定(BOT協定)約定該公司的處置能力應達到200噸/日。但目前平均每日實際只能收集、處置120噸,設計處置能力遠大於實際處置能力,企業運行成本增大。加之,處置後的後續產品銷路等問題,致使企業處於虧損處置狀態,長此下去,企業的生存將難以維繫。因此,《條例》第七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逐年增加對餐廚垃圾治理的資金投入,保證治理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結合我市實際並規定,政府對餐廚垃圾資金投入辦法授權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這樣規定,一是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行使了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二是體現了合理、公正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5、關於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
《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對餐廚垃圾治理規劃和設施建設進行了規範,並對治理規劃需聽取公眾意見、處置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範圍作了強制性規定,這些都符合上位法規定。
6、關於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
《條例》第三章分別對餐廚垃圾的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服務企業的權利、義務作了規範,並對收集、運輸服務企業取得專項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主管部門應盡的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
7、關於餐廚垃圾的處置
《條例》第四章分別對餐廚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所具備的條件,處置規範和企業應盡的義務以及主管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這些規定,一是依據上位法的規定,二是符合我市目前餐廚垃圾處理的實際。
8、關於監督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管理,其目的是要維持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和公共利益。要保障相對人不受行政執法主體的任意支配,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加強行政監管,《條例》第五章分別對行政機關實行公共事務監督管理和行政監督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一是體現了行政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二是行政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是行使行政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統一;四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充分體現依法行政的原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和省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關於《修改決定》的審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自2009年11月實施以來,在規範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再利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經過5年的實施,對部分和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條款以及不適應當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決定》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西寧市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通過。常委會組成人員同意省人大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對《修改決定》的審查報告,並對《修改決定》的部分條款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就《條例》出台後,西寧市人民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和餐飲企業養成良好的餐廚垃圾處理習慣,維護好城市衛生,鼓勵民眾監督餐廚垃圾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建議。3月26日,環資委召開第十四次委員會會議,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討論,並與西寧市人大常委會溝通,對《修改決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形成了《修改決定》表決稿。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餐廚垃圾的管理事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事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事關西寧市創衛形象、事關市容環境衛生。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將修正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使用回收的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將第二款修改為:“畜禽飼養單位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餐廚垃圾在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容易產生二次污染,建議將修正稿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理場(廠)處置,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處置活動”。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正稿第二十條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在法律責任中應當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建議將修正稿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由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由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正稿第六條規定,“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物價和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根據相關規定,部門制定的標準和辦法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建議在修正稿第六條最後增加一句“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正稿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監管部門太多,會形成多龍治水和監管空轉的現象。經與西寧市人大常委會溝通,餐廚垃圾在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會出現很多不可預料的情況,有些問題只靠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來監管,難以做到。因此,條例作出了多個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的規定。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修正稿第二十四條關於處置能力應大於每日100噸/日的規定,不利於競爭,只要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處置質量達標就行。經與西寧市人大常委會溝通,西寧市區現有的3000餘家餐飲單位每日產生的餐廚垃圾150噸左右,餐廚垃圾處置設備投入大、收益低、見效周期長,處置企業必須具備規模化處置能力,才能保證處置質量和正常運營,並且原《條例》作出的處置能力大於100噸/日的規定在《修改決定》中沒有進行修改。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餐廚垃圾的管理除了罰款措施以外,還應採取其他措施,如:警告、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方式加強管理,做到既要治標,又要治本。建議西寧市人大常委會在法律責任中對處罰措施再作補充和完善。對《條例》中的阿拉伯數字按照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修改。
《修改決定》表決稿已按上述審議意見進行了修改。另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個別文字表述作了適當的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修改決定》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2015年2月27日,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西寧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為了做好《修改決定》的合法性審查,環資委提前介入,多次與西寧市人大進行聯繫溝通,及時了解相關情況,並要求在報請常委會之前,將《修改決定》電子稿提前報省人大環資委審查,環資委收到電子稿後及時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住建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3月12日,環資委召開第十三次委員會會議,對《修改決定》的內容逐條進行了認真審查和論證。委員會認為,《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範西寧市餐廚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置和再利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經過5年的實施,對部分和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條款以及不適應當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需要的內容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改決定》內容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西寧市實際,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建議將修正稿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禁止使用回收的餐廚垃圾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將第二款修改為:“畜禽飼養單位不得使用未經處理的餐廚垃圾餵養畜禽”。
二、建議將修正稿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餐廚垃圾應當在餐廚垃圾處理場(廠)處置,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的處置活動”。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建議將修正稿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0元的,由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0000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由農牧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審查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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