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衢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9月29日衢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
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餐廚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工作機制,提高餐廚垃圾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西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環保、公安、發改、財政、規劃、經信、衛生、農業、水利、交通運輸、商務、旅遊、教育、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環境保護等部門完善相關數據信息,建立餐廚垃圾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每季度將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度,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許可、備案和業務指導,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的考核辦法。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第九條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小餐飲集中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地點。
第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單位統一收運,並在日常監管中進行督促。
第十一條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用改進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二)按照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首次產生餐廚垃圾的,提前十日向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告知餐廚垃圾種類、數量和產生時間;終止產生餐廚垃圾的,提前五日向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告知;
(四)按照與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約定的位置、時間、頻次交付餐廚垃圾;
(五)將餐廚垃圾投入收運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保持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餐廚垃圾產生和去向記錄台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二)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
(三)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密閉存放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可追溯來源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復位收集容器並保持清潔,協助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維護周邊環境衛生;
(二)運輸設備和收集容器外部標明單位名稱和專用標識;
(三)確保裝卸計量、運輸監管系統正常運行,並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收運的時間和頻次,至少每日收運一次;
(五)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七)每月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收運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八)發現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投放的餐廚垃圾出現種類、數量、產生時間等異常情況,及時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收運單位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運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未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收運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資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約定接收收運單位的餐廚垃圾;
(二)定期檢驗、校準計量系統,確保正常運行,並接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
(四)每月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五)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資料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六條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
(二)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三)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使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使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十七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應當對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並建立相應記錄台賬。
違反前款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交付收運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記錄台賬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收運單位、處置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交付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記錄台賬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污染環境的防範及處置預案,報縣(市、區)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備案。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因設施檢修、更換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確定其收運、處置資格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向確定其收運、處置資格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違反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收運單位、處置單位暫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未報告或者未及時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收運、處置單位需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確定其收運、處置資格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服務的企業和銜接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中負有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衢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9月29日經衢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立法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就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餐飲服務行業發展迅速,餐廚垃圾管理已經成為事關生態文明建設、市容環境衛生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市在餐廚垃圾管理上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2014年獲批國家第四批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試點城市,2017年餐廚垃圾處置項目建成投入運行。但是當前餐廚垃圾管理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餐廚垃圾收運量占比不高,相當數量的餐廚垃圾沒有納入處置體系;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隨意處置餐廚垃圾的情況較多;單位或個人擅自收運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給餐廚垃圾管理帶來一定難度。因此,通過立法,規範餐廚垃圾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根據立法計畫的安排,2018年1月啟動條例立法進程,由市綜合執法局牽頭負責起草條例草案,為提高立法質量,確保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人大常委會在起草階段提前介入調研、起草等各個環節,進行立法指導。6月15日,條例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8月2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及說明印發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全體市人大代表、立法專家等廣泛徵求意見,並通過報紙、網站和微信公眾號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同時,先後召開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縣有關部門、立法基層聯繫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老領導、立法專家、社區、企業等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11個。8月29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正式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詢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9月1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9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就制定條例的情況向市委作了專題匯報。9月29日,條例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不分章節,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定義和適用範圍。結合我市實際,並借鑑外地立法經驗,條例第二條對餐廚垃圾作了定義“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第三條規定了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二)關於政府和部門、單位的職責。餐廚垃圾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級政府加強領導,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廣泛參與,共同做好此項工作。條例第四條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規定。條例第五條規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規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具體職責,環保、公安、發改、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餐飲服務行業職責和新聞媒體的宣傳要求。
(三)關於日常管理機制。為了做好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的日常監管,條例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了具體工作要求。條例第七條規定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建立和每季公布信息機制。條例第八條規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監管職責。條例第九條規定小餐飲集中區域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地點確定機制。條例第十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許可前告知制度。
(四)關於餐廚垃圾運營條件的要求。確定符合要求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禁止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是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為此,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並根據《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有關規定設定法律責任。
(五)關於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義務。為了規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相關活動,條例對相關主體責任作了清晰規定,便於法規執行到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產生單位義務,包括餐廚垃圾減量化要求、首次和終止產生餐廚垃圾告知制度等七項內容。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收運單位義務,包括提供專用容器、異常情況報告制度等九項內容,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處置單位義務,包括按約定接收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等六項內容,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六)關於禁止性規定。條例第十三條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明確禁止未密閉存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等四項禁止性行為,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條例第十六條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明確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後作為食用油銷售或者使用等四項禁止性行為,並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就相互確認制度、突發情況處理、終止收運處置程式和有關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衢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解讀

《衢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衢州實際,理順管理體系,明確相應的職責分工。《條例》對我市的餐廚垃圾管理體系進行了細緻的梳理和明確,在市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逐漸成熟的環境下,結合衢州實際情況進行了有效整合和細化梳理,構建以區塊主抓+鄉鎮街道屬地管理+業務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其他部門齊抓共管的管理模式。
《條例》著力構建科學有序的收運處置監管體系。餐廚垃圾管理的核心在於過程的監管,《條例》對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流程進行了梳理,規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行為、規定收運和處置單位的責任義務、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和責任追究,從源頭管控、服務許可、設立條件、行為準則等方面對不同環節的不同主體予以明確和規範。
結合市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項目在實際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在本次立法過程中也逐一進行了論證、落實和解決。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邀請餐飲企業代表、機關食堂代表、醫院學校食堂代表、餐飲協會、餐廚垃圾相關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建議,並結合條文進行完善補充。
在科學監管方面,《條例》吸收了衢州市區現有管理手段中相對成熟的經驗,規定了管理部門間的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和數據完善、線上線下同步監管、執法聯動等,促進法律的剛性約束和管理的理性約束有機融合。
《條例》實現處罰依據的整合和統一。《條例》原則遵循上位法已有規定的一般不作重複規定,將各部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梳理和匯總,按照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處置單位進行分類和歸納,讓市民民眾直觀地了解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同時讓執法人員更加有章可循,執法行為更為科學規範。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立法以解決實際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管理過程中找不到依據或依據不足等問題,既尊重事實,又體現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學性,對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進行梳理和回應,使《條例》更加精細化,更加符合衢州的地方實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