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太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第三條本市建成區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利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收運、專業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領導。
市城鄉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投入、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六條市城鄉管理部門是本市餐廚廢棄物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餐廚廢棄物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集、運輸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產生和收集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管理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市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第九條倡導通過分類投放、淨菜上市、改進加工工藝和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量。
鼓勵餐廚廢棄物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農業生產、造林綠化、交通運輸等活動中使用餐廚廢棄物資源化產品。
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條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服務許可。
禁止任何個人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和推進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一體化運營。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種類和預測數量;
(二)設定符合規定要求的油水分離裝置,對油水實施分離處理、貯存,產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應當達到排放標準;
(三)將餐廚廢棄物放入收集、運輸單位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潔、完好,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混入其他廢棄物投放,不得將非餐廚廢棄物作為餐廚廢棄物投放;
(四)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服務協定,在向環保、食藥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許可申請時,應當主動出示所簽協定;
(五)按照協定約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
(六)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時間、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規定的註冊資本要求;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作業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三)配備分類收集功能的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擴散、防拋灑、防滴漏功能的專用運輸車輛;
(四)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集、運輸服務協定約定的時間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做到日產日清;
(二)將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收集後及時將收集容器復位,保持收集容器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四)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統一標識,並保持整潔完好;
(五)餐廚廢棄物運輸過程中應當密閉化運輸,不得拋灑滴漏;
(六)確保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正常運行,並定期進行檢驗、校準,接受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線上監督;
(七)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指定轉運或者處理場所,不得隨意傾倒和處理;
(八)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個月收集、運輸情況,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九)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規定的註冊資本要求;
(二)具備符合國家、省、市有關餐廚廢棄物處理的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有相應數量的環境工程、機械、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
(四)建立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方面的制度,保持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
(五)對餐廚廢棄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的處理,應建立可行的技術方案,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線上監控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協定,按照協定約定接收餐廚廢棄物;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三)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加工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台賬,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處理情況,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五)制定餐廚廢棄物處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監督管理制度;開展宣傳教育,普及餐廚廢棄物方面的安全常識與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九條實施監督檢查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配合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的信息平台,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理實行聯單信息化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的應急預案,建立相應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廢棄物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辦理並予以答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經營權,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以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與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協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執行餐廚廢棄物產生台賬和聯單制度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處理單位簽訂運輸服務協定,未按照協定約定的時間清運餐廚廢棄物,未按照環境衛生標準和規範將廢棄動植物油脂與其他餐廚廢棄物分類收集、運輸和規範作業,未按照協定約定將餐廚廢棄物運送至指定轉運或者處理場所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運輸過程中有拋灑滴漏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行駛、裝卸計量系統未正常運行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未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台賬,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餐廚廢棄物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
(一)違反協定約定,拒絕接收收集運輸單位運送的餐廚廢棄物,未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理台賬,未向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送相關數據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過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廚廢棄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是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第三十二條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和建成區以外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與監督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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