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於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文總計五大章二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牡丹江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由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的審查修改意見
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器具和承載工具予以扣押。”
發布公告
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牡丹江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條例》業經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8年9月12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油水混合物等廢棄物。
第三條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餐廚廢棄物管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五條實施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領導,統籌規劃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體系,保障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經費,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給予補貼。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餐飲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依法投放、交付餐廚廢棄物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範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和處置
第九條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權(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企業,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定,明確約定經營範圍、服務標準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於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將非餐廚廢棄物與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定,約定收運時間等事項,並於協定簽訂後三十日內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定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全密閉的專用收集容器,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收運間隔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為專用運輸車輛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並確保準確運行;安裝計量器具,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
(四)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廢棄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保持運輸車輛的整潔和運輸過程的衛生;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以下簡稱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處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定期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污染環境。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
(四)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的正常收運和處置。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環境事件和突發事件時,立即採取措施處理,並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臨時接管。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宣傳,督促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與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簽訂、執行收運協定。
第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的交付實行聯單管理。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餐廚廢棄物處置企業應當在交付餐廚廢棄物時對其種類、數量等相互簽字確認。餐廚廢棄物交付聯單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監製。
第十九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建立管理台帳,記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處理方式及其加工產品的流向等有關情況,並每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器具和承載工具予以扣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性收運活動的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性處置活動的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或者未保持專用收集容器密閉,裸露存放餐廚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將非餐廚廢棄物與餐廚廢棄物混合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的,責令改正,並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產生餐廚廢棄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為簽訂餐廚廢棄物收運協定的單位和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專用收集容器,未在規定時限內收運餐廚廢棄物,未保持行駛及裝卸記錄裝置準確運行,或者未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餐廚廢棄物,或者在運輸過程中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要求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台賬並定期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或者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餐廚廢棄物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處置,或者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稱重計量數據造假,騙取收運、處置補貼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概念含義】本條例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的廢棄食用油脂是指廢棄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市區實施餐廚廢棄物統一收運的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穩步推進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基本原則】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五條【組織領導和規劃建設】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統籌規劃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和處置設施,將餐廚廢棄物治理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部門職責】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食品藥品)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業自律】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將餐廚廢棄物依法投放、交付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範和行業管理內容。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引導用餐人員適度點餐、文明用餐,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二章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和處置
第八條【特許經營】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實行特許經營。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活動。
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特許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特許經營企業),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企業除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條件外,餐廚廢棄物運輸專用車輛還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
第十條【收運處置要求】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協定,約定收運時間、頻次等,並於協定簽訂後三十日內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協定約定為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提供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及時收運餐廚廢棄物,收運間隔時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使用專用密閉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
(四)確保運輸專用車輛的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準確運行,並定期進行檢驗、校準;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準確稱重計量,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監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並定期維護,保持設施、設備持續穩定運行;定期進行性能指標檢測、評價,並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及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污染;定期進行環境影響監測,並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七)及時公開餐廚廢棄物處置信息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建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台帳,真實、完整記錄每日所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方式及其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收運、處置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於每月5日前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報送上月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情況。
(九)制定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因突發事件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十)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轉交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或者個人處置。
(十一)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義務】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收運協定,按照協定約定時間、頻次等將餐廚廢棄物交由特許經營企業統一收運。
(二)將餐廚廢棄物單獨投放於特許經營企業提供的專用收集容器內,不得將餐具、玻璃、塑膠、廢紙等非餐廚廢棄物投入專用收集容器內;保持使用的專用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密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
(三)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擅自處置或者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公共廁所、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中。
(五)建立餐廚廢棄物登記台帳,記錄每日交付的餐廚廢棄物種類、數量、去向等有關情況,登記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聯單管理】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實行聯單制度。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收運、處置企業應當在交付餐廚廢棄物時對其種類、數量相互簽字確認。具體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信息共享和聯動執法】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市場(食品藥品)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十四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監管】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宣傳,推動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收運企業簽訂、執行收運協定,統一製作餐廚廢棄物交運聯單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登記台賬。
第十五條【其他部門監管】市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利用餐廚廢棄物加工製作食用油脂以及使用此類油脂加工製作食品活動的監督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企業污染環境的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利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通報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依法打擊利用餐廚廢棄物制售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建立和完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專項補貼經費的監管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執法檢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批准停業歇業】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停業、歇業的,應當落實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編制和啟動】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牡丹江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牡丹江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
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企業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牡丹江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應急預案,並組織相關單位臨時接管。
因突發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運、處置餐廚廢棄物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啟動部門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法收運處置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收運處置企業的法律責任】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協定約定無償提供專用收集容器,未按協定約定時間、頻次收運餐廚廢棄物,或者未保持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正常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使用專用密閉車輛收運餐廚廢棄物,或者在運輸過程中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要求建立、記錄、保存和報告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台賬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或者將餐廚廢棄物轉交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其他企業、個人處置的,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對接收的餐廚廢棄物稱重計量數據造假,騙取收運、處置補貼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法律責任】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要求建立、記錄和保存餐廚廢棄物登記台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餐廚廢棄物投放於專用收集容器內,將非餐廚廢棄物投入專用收集容器內,或者將餐廚廢棄物裸露存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廚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公共廁所、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道中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用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的,由市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參照執行】各縣(市)餐廚廢棄物的投放、收運、處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