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餐廚廢棄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的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屠宰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遵循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堅持集中整治和長效管理、企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相結合,各縣區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制定適宜本區域實際的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實行分類投放、統一收運和集中處置,推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模式。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有條件的地區逐步納入統一收運、集中處置,有條件的社區可以開展就地收集和處置。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依託第三方機構,由有關社會公益組織、環境衛生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集、處置的宣傳指導和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按需取食、節儉用餐等方式,從源頭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各縣區要支持本區域內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促進餐廚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廢棄物,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 禁止以下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七條 建立全市餐廚廢棄物處理處置管理系統。現階段分為兩個層次實施。當前,按照陝西省住建廳、市場監督管理局、農業農村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關於開展餐廚廢棄物處置專項整治行動的緊急通知》(陝建發﹝2018﹞405號)要求,在全市所有餐飲單位推廣安裝使用油水渣分離器,處理後的固體餐廚廢棄物統一運送至垃圾填埋場處置,液體餐廚廢棄物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處置,廢棄油脂由專業公司統一回收處置;同時迅速啟動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處理設施項目建設,儘快實現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工作,各縣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牽頭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信息系統;對各縣區(管委會)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級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
(二)各縣區(管委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負責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和台賬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轄區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工作聯動機制,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的信息溝通,實現資源共享;編制轄區餐廚廢棄物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收運和處置應急機制;對轄區內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和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監督管理,加強餐廚廢棄物流向監督管理,依法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食品、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油、銷售餐廚廢棄物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十條 農業部門負責對本市生豬場(戶)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廢棄物飼餵生豬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環保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未按照要求安裝使用油水分離裝置、未按照規定建設運行環境保護設施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發改部門負責研究推進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相關政策措施,建立激勵機制,支持相關企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市縣(區)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處置所需財政承擔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營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指導餐飲行業協會制定作業規範,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規範經營、綠色經營。
第十五條 旅遊、教育、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醫院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編制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含餐廚廢棄物治理的內容,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依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預留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施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配合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行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信譽評定範圍。
第二十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廢棄物處置費。餐廚廢棄物處置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徵收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和市價格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各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服務許可。
第二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的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收集、運輸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集、運輸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去向等情況。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理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鼓勵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建立電子台賬。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餐廚廢棄物單獨收集、分類存放,禁止與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禁止玻璃、廢紙、塑膠及其他生活垃圾混入。
(二)餐廚廢棄物應投入專用存放容器內,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及周邊環境的乾淨整潔,不得裸露存放。
(三)定期向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數量和去向。
(四)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書面契約;餐廚廢棄物產生後在規定的收集時間內交運,做到日產日清;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運、處置。
(五)設定符合標準的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並在餐飲設施、餐具清洗池安裝油、渣處理及過濾設施。
(六)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廁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每日(含法定節假日)至少到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廢棄物。
(二)在當日內將收集的餐廚廢棄物運送至政府許可的處置場所進行處置。
(三)不得混合收集、運輸其他生活垃圾,不得添加與餐廚廢棄物無關的任何物質。
(四)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遺撒、丟棄餐廚廢棄物和外溢污水,並保持收運設備和工具完好、整潔、衛生。
(五)定期將收運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置去向等情況報所在地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回執。
(六)餐廚廢棄物收運應當使用專用車輛,統一標識,並安裝車輛行駛記錄儀及監控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廢棄物處置設備、設施,保證其運行良好;計畫性檢修、維護應按年(季)度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備;突發性故障(事件)應及時書面報告。
(二)按照服務契約約定及相關技術標準進行餐廚廢棄物的處置。
(三)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不得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運許可的單位或個人運送的餐廚廢棄物。
(五)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配套安全設施,保證處置設備設施安全、可靠、穩定運行。
(六)定期將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並取得回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向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和執法過程中,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複製有關檔案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並提供方便,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違法活動的投訴和舉報。
受理投訴或舉報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經營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賓館、飯店、餐館、食堂等集中產生餐廚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許可的企業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廁所等,或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的,由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陝西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外溢污水,或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廢棄物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據《陝西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