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西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 ,自2018年 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 6月1日
辦法全文,草案,

辦法全文

西寧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全民參與、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促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產業化發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區市政公用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本轄區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等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建設、環保、房產、商務、教育、交通、園林、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適時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升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領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勵農貿市場、超市、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果皮菜葉等廚餘垃圾採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就地處理。鼓勵廚餘垃圾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並對已有的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逐步進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第十三條 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站點)的設定規範及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區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包裝物等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質;
(二)廚餘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瓜果皮核、腐肉、骨頭、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殺蟲劑、消毒劑、膠片、相紙以及農藥包裝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 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二)廚餘垃圾瀝乾水分後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符合規定的有害垃圾運輸、處理企業;
(四)體積大、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指定的廢棄物投放點。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黨政機關,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商場、商鋪、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建設部《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設定規範的要求配置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損、髒污、數量不足的情況,及時維修、清洗、補充;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時間、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情況,每季度將統計數據報送區主管部門;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市、區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報告市、區主管部門。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國有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集、運輸,並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規定的回收處理服務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並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設備有明顯的垃圾分類標識;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每月將統計數據報送區主管部門;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管理台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每月將統計數據報送區主管部門;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並向市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企業為主導的生活垃圾資源化產業發展,加快培育大型龍頭企業,推動再生資源規範化、專業化、清潔化處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勵回收利用企業將再生資源送鋼鐵、有色、造紙、塑膠加工等企業實現安全、環保利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以及處置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充分發揮格線員、街道長、樓院長和文明督導員的作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督導,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精神文明等相關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所轄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綠色發展樣板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定義)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垃圾、餐廚垃圾等廢棄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基本原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全民參與、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促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產業化發展,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負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動員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六條 (管理部門職責)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區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城市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區市政公用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目標。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和建設、環保、房產、商務、教育、交通、園林、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宣傳教育)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示範教育基地,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適時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提升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八條 (激勵措施)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第九條 (引入社會資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領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條 (鼓勵科技創新和資源化利用)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與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勵農貿市場、超市、社區、家庭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果皮菜葉等廚餘垃圾採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就地處理。鼓勵廚餘垃圾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
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利用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的產品。鼓勵社會組織、學校和個人開展舊家電、衣物、書籍等生活用品的捐贈、交換以及其他資源循環利用的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分類設施建設規劃)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分類設施建設、改造)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並對已有的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逐步進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配套分類設施建設)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四條 (分類設施設定和使用規範)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站點)的設定規範及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分類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區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分類標準)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包裝物等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質;
(二)廚餘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瓜果皮核、腐肉、骨頭、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殺蟲劑、消毒劑、膠片、相紙以及農藥包裝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分類投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分類標準投放生活垃圾, 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二)廚餘垃圾瀝乾水分後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符合規定的有害垃圾運輸、處理企業;
(四)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或者單獨投放至指定的廢棄物投放點。
第十八條 (分類投放責任人)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為管理責任人;
(三)賓館、商場、商鋪、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人民政府授權的社區確定責任人。
第十九條 (分類投放責任人責任)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建設部《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設定規範的要求配置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破損、髒污、數量不足的情況,及時維修、清洗、補充;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地點;
(三)對分類投放工作進行指導、宣傳,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單位等情況,並將統計數據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條 (分類投放監督)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市、區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報告市、區主管部門。
對機關、事業單位、學校、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國有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許可)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
第二十二條 (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管理)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收集、運輸,並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規定的回收處理服務單位進行利用處置。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條 (分類收集、運輸規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並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收集、運輸設備有明顯的垃圾分類標識;
(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按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將統計數據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分類處置規範)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三)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管理台賬,計量每日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統計數據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四)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五)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以及處置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垃圾分類社會督導員)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充分發揮格線員、街道長、樓院長和文明督導員的作用,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督導,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舉報和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處理流程和時限,依法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二十八條 (綜合考核)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並納入績效考核體系。
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市所轄縣人民政府城鎮規劃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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