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於2017年8月25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共七章五十三條,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廈門市第十五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8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10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17年8月25日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生活環境,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產業化發展,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社會服務體系,提高生活垃圾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以及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擬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管理目標,以及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考核和監督。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培訓、考核和監督。
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理等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範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的規劃設定要求。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國小、幼稚園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交通運輸、港口、旅遊、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單位在其服務和管理的範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督導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協助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套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廢棄的紙張、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可資源化利用的物質;
二廚餘垃圾,是指廢棄的剩菜、剩飯、蛋殼、瓜果皮核、茶渣、骨頭等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廢棄的充電電池、扣式電池、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殺蟲劑、膠片及相紙等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廚餘垃圾濾出水分後投放至廚餘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貝殼類、木竹類、廢餐具等不利於後期處理的雜質;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垃圾處理企業;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搬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公布預約電話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契約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住宿、娛樂、商場、商鋪、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捷運站、港口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實行清掃保潔衛生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契約,並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垃圾分類收集點,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齊全、完好、整潔;
二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三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進行宣傳、指導,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四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垃圾收集點、清潔樓或者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
六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工作,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七按照規定及時報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相關數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旅行社在本市組織、接待旅遊者遊覽的,應當履行第一款第三項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以及學校、國有企業,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範帶頭作用。
公共機構以及學校、國有企業應當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體責任,完善本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明確內部管理崗位和職責,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以及志願者隊伍,督促其所在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責任人職責。
第十五條 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同時告知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同時告知主管部門。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同時告知主管部門。
對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醫療垃圾、建築垃圾等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定規範,並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設定規範應當包括收集容器的類別、規格、標誌色、標識以及設定要求等內容。
第十八條 住宅區,以及單位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但廚餘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應當增加設定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住宅區應當設定有害垃圾固定回收點或者專門容器分類收集,獨立儲存。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定期收集。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後及時收集轉運,日產日清。
第二十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至規定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
三收集車輛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四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建立管理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報告;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安全、高效、有序進行。
可回收物依法由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運輸。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區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規定場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第二十二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及時轉運,存放時間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二制定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應急預案,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三按照要求設定車載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理,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廚餘垃圾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其他垃圾可以採取分揀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害垃圾處理設施,建立健全非工業源有害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
分類收集後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國家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貯存。收集、運輸、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專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的運行情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理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理台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污染周邊環境;
四制定應急預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範。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或者高於國家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或者高於國家標準。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計量收費制度。
落實生活垃圾處理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投資生活垃圾資源化和再生產品套用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制定激勵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市場監督管理、旅遊、農業、機關事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的措施。
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可以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行無紙化辦公。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鼓勵果蔬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果皮菜葉就地資源化處理。
鼓勵家庭、社區利用新技術、新設備對廚餘垃圾採取粉碎、生化等方式進行就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類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註並進行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採用以舊換新、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押金返還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
第三十二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制定措施鼓勵企業對塑膠、玻璃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以及大件垃圾進行回收處理。
鼓勵在公共機構、社區、企業等場所設定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商場、超市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內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系統,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
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可兌換積分獎勵等方式引導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衛、餐飲、旅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督促會員單位落實工作方案的相關要求。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有關要求納入物業服務企業評級考核或者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優秀住宅小區評定的標準以及評分細則。
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納入崗位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管理責任人可以採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捐贈、義務勞動、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工作,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因履行管理責任人職責增加費用支出的,可以與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並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確定。
第三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組織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設施的公眾開放活動,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戶外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納入戶外廣告發布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導員、志願者或者委託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活垃圾分類入戶宣傳、指導;
二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違反分類規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市、區主管部門和轄區執法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對經查證屬實的投訴舉報,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且拒不改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阻礙執法部門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造成一定後果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申請通過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志願服務活動,提前將相關信息移出本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制度,並按照規定將考評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考核工作由市、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文明單位、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對有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情況開展監督。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願者等。
第四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制度,建立統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商務、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台賬,匯總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報送的相關信息,並按照規定向區主管部門報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執法人員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單位、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行為人拒不配合的,現場執法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四十九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第五十條 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個人處以五十元罰款的,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市政污泥、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餐飲業經營者、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以及大件垃圾的分類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市思明區、湖裡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區域和日期,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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