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通知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明遠
2019年4月28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生活
垃圾分類管理,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廚餘垃圾,是指家庭廢棄的有機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產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包括廢棄菜葉、水果、魚蝦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棉、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渣土、大棒骨、貝殼等。
第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實行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資金投入,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和各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結合社會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因地制宜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模式,按照有關標準科學合理規劃、建設和配置相關設施設備,推進農村生活垃圾就地分類和資源回收利用。對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級城市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聯席會商制度,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協調處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聯席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可即時組織召開。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為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以及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以及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和各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督性監測,負責對有害垃圾非豁免環節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教育、文化和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環境衛生、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餐飲、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的分類活動。
第二章 宣傳引導
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市民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宣傳方案,做好轄區內的宣傳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託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並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通過媒體、戶外廣告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督促旅行社對所屬人員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教育。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引導流動人口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
交通運輸、軌道交通等單位可以科學利用站場和車輛視頻等方式,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可以通過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廣告,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國小校、幼稚園等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旅行社應當督促導遊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導遊應當引導遊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並對遊客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進行勸導。
第十三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水平和意識。
第十五條 鼓勵環保組織、志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動員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各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實施方案制定具體措施。
第十七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管理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管理人;
(二)農村、城中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管理人;
(三)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單位為管理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五)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遊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人;
(七)城市道路,管理單位為管理人;
(八)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管理人。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方式,合理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生活垃圾投放人分類投放,並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發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點的顯著位置張貼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指南、方法的圖文資料;
(四)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行為,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報告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五)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管理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於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的台賬。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準確投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
(二)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
(三)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
(四)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五)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第二十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動物屍體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類收集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西安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低值可回收物目錄、擬定推動低值可回收物資源化利用優惠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定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定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範配置收集容器:
(一)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至少設定一個可回收物和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定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單位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有害垃圾集中點,臨時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點應當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要求。
禁止將有害垃圾混入非有害垃圾中貯存。有害垃圾除直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外,應當及時移交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
第二十七條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設定的收集設施。
解讀
記者4月30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出台,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活垃圾分四類: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辦法》,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四類: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膠、金屬、玻璃和織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廚餘垃圾,是指家庭廢棄的有機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體食物、蛋殼、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產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包括廢棄菜葉、水果、魚蝦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棉、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菸蒂、清掃渣土、大棒骨、貝殼等。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對具備條件的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應當納入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系統。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聯席會商制度,研究解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協調處理重大事件和重大案件。
分類投放: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
《辦法》指出,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人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並公告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方式等。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可回收物應當投入有可回收物標識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回收;廚餘垃圾應當瀝乾後投放;燈管、水銀產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體的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廢棄的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家具,應當預約回收經營企業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產品說明書或者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的營業場所標註的回收處理提示信息預約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點。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廢棄物、醫療廢物、動物屍體混入生活垃圾。
分類收集:每個住宅區至少設定一個可回收物和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按照《西安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定位置、功能等內容。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定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定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範配置收集容器: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至少設定一個可回收物和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廚餘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至少設定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配置廚餘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設定不得妨礙消防通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
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分類相關標準,有害垃圾屬於危險廢物的,其運輸過程應當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管理部門應當規範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從事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運輸單位,應當執行行業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同時,運輸車輛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垃圾,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等。
分類處置:採用先進成熟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
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採用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採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採用無害化處理,對廚餘垃圾採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採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處理,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生活垃圾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大型農貿市場、果蔬市場、超市、公園內產生的有機易腐垃圾可以由經營單位採用技術手段就近就地處理;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置。
從事生活垃圾處置的單位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等;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依法核准後方可停業、歇業。
監督管理:違反分類管理辦法城管部門進行處罰
市、區縣人民政府、西鹹新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將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我市將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成員中應當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周邊地區村民代表、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第三方機構代表等。社會監督員有權進入生活垃圾收集點、轉運站以及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了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情況以及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運行等情況,查閱環境監測相關數據,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違反辦法規定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的個人不良行為信息,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人違反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和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隨意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收集單位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活垃圾運輸單位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