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意為加強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市容委關於加快推進本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資源化處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本市餐廚廢棄油脂綜合監管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北京市
簡介,管理暫行辦法。,
簡介
《北京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根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市容委關於加快推進本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資源化處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本市餐廚廢棄油脂綜合監管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專業化、規範化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體系,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市政市容委關於加快推進本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資源化處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1〕47號)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本市餐廚廢棄油脂綜合監管和資源化利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發〔2011〕70號)等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食堂、餐廳(以下統稱“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制度。
第三條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政市容委)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和監督。區縣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市政市容委)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每半年應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工作,並將轄區內開展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工作的情況定期上報市市政市容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道(鄉鎮))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定期對餐飲服務單位申報排放登記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信息有誤的及時督促其更正。
食品安全、環保、衛生、工商、城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市政市容部門做好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確定本區域內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收運單位,並將收運單位及規定的處理場所報市市政市容委備案。
區縣市政市容委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協調街道(鄉鎮)組織本轄區內的餐飲服務單位與有資質的收運單位簽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收運服務契約,督促餐飲服務單位進行排放登記。
第五條納入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規範管理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就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排放情況向所在地區的街道(鄉鎮)進行登記。
採用委託方式收運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餐飲服務單位登記內容包括:餐飲服務單位基本信息、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產生排放量、委託收運服務單位及最終處理去向等情況。
採用就地處理方式處理餐廚垃圾的餐飲服務單位登記內容包括:餐飲服務單位基本信息、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產生排放量、就地處理設備相關信息、處理後的產品及去向等情況。
第六條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採用網路登記方式,餐飲服務單位登入到指定網址,註冊本單位的基本信息,如實填寫登記內容,網上提交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表,並將登記表各列印兩份,由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自網上提交登記表之日起七日內,餐飲服務單位將登記表報所在街道(鄉鎮)備案。
街道(鄉鎮)應向已備案的餐飲服務單位出具排放登記號。
排放登記號是餐飲服務單位進行有效登記的憑證,號碼中包含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從源頭產生、收集運輸到處理再利用全過程的信息,可進行全程追溯查詢。
無上網條件的,餐飲服務單位負責人可攜帶本單位公章直接到所在地區的街道(鄉鎮)辦理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
第七條餐飲服務單位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填報上一季度本單位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排放情況。
餐飲服務單位經營地點發生跨街道(鄉鎮)遷移的,應在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遷入地的街道(鄉鎮)重新辦理登記;
餐飲服務單位被工商部門註銷的,應在註銷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街道(鄉鎮)辦理註銷登記;餐飲服務單位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街道(鄉鎮)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第八條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企業和單位承擔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收集運輸和處理。收運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運到規定的地點進行資源化處理。
餐飲服務單位採取就地處理方式處理餐廚垃圾(廢棄油脂除外)的,應當按照《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對廚餘垃圾生化處理設備和菌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管字〔2002〕209號)等有關規定,選用符合要求的設備和菌種,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餐飲服務單位在規定時限內無正當理由不進行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的,由街道(鄉鎮)匯總單位名單報區縣市政市容委;
區縣市政市容委匯總本區縣未登記的餐飲服務單位名單報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等相關信息納入城市格線化管理,將未登記的餐飲服務單位相關信息及時歸集到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市市政市容委每年對全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工作進行檢查,公布各區縣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率(指標解釋附後),總結經驗並逐步完善。
市食品辦負責將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率納入市政府對區縣政府食品安全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工商部門配合市政市容部門及時將全市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登記數據歸集到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並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適時修訂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細則,將餐飲服務單位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排放情況納入量化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環保部門負責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管,依法查處排放不達標的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違規排放、傾倒,運輸車輛泄漏、遺撒,擅自從事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收集運輸等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天安門地區、西客站地區、首都機場、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燕山地區等區域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的排放登記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市政市容委、市食品辦、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執法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餐廚垃圾排放登記試點管理辦法(試行)》(京政容函〔2009〕83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北京市餐廚垃圾排放登記表(委託處理)
2.北京市餐廚垃圾排放登記表(自行處理)
3.北京市餐廚廢棄油脂排放登記表
4.名詞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