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五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飲食安全,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通過即時加工製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手段,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餐館、小食店、快餐店、食堂及提供食品消費的商場、超市等。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廚垃圾中的油脂、油水混合物和經油水分離器、隔油池等分離處理後產生的油脂。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餘垃圾應當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處理,並逐步納入餐廚垃圾範圍進行集中處理。
第四條 市、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宣傳工作,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推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預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的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核發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許可證和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證;
(三)監督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運營;
(四)按規定程式制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餐廚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檢查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
(二)負責檢查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台賬情況;
(三)依法查處違法排放、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行為。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和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違法行為。
人居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理企業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餐廚垃圾收運、處理過程中的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水務部門負責河道和排水管理,依法查處向河道和公共排水設施排放餐廚垃圾的違法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對已在主管部門備案的,需要在限行、禁行區域通行的餐廚垃圾運輸車輛,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準許通行證,方便餐廚垃圾運輸車輛收運餐廚垃圾。
教育、衛生、文體旅遊等行政部門應當協助主管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自管理行業內單位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
第八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範行業內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行為。推廣餐廚垃圾減量化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範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工作。
第九條 我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特許經營企業收運處理。未經特許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均不得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第十條 申領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許可證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採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並通過專業評審;
(三)擁有防臭味擴散、防溢灑、防滲濾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閉餐廚垃圾清運車輛10台以上,並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餐廚垃圾日處理能力不低於200噸;
(五)具有環保、化工、生物、機械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5名,其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1名,技術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
(六)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並與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機械設備及車輛停放場所。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將全市劃分為若干區域,分別授予不同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經營。
經授權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在授權的區域範圍內對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理。
第十二條 市政府通過招標、招募、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由市主管部門發放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許可證。市主管部門辦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行政許可期限為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市政府應當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特許經營協定,協定應當明確收運範圍、服務標準、經營權撤銷的條件和程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經營權期限為10年,經營期限屆滿6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請經營權延期,服務質量經市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市政府可以延長期限5年。延長期限屆滿的,市政府通過招標、招募、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企業。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的服務質量考核辦法。
第十四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撤銷其特許經營權:
(一)將經營權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質押經營權的;
(三)採用的技術、工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明顯落後且沒有能力改進的;
(四)處理能力不足且沒有能力改進的;
(五)處置失當導致所負責區域範圍內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契約,並將收運契約報所在區主管部門備案。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理情況。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開收集,不得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入餐廚垃圾中交給收運處理企業。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採用符合市主管部門規定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向收運處理企業移交餐廚垃圾。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得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河道、公共排水設施、公共廁所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依照下列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餐廚垃圾:
(一)至少每日(含法定節假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二)實行完全密閉化運輸,在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在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三)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噴塗規定的標誌,按照公安交警部門發放的準許通行證規定的時間和線路行駛;
(四)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理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主管部門;
(五)設定並定期檢測餐廚垃圾計量系統;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理設施安全運行;
(七)維護處置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在處理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八)餐廚垃圾處理後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拒絕收運已簽訂收運契約的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
(二)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三)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
(四)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用於飼養畜禽;
(五)將餐廚垃圾直接填埋、焚燒處理,但因設備檢修原因並經市主管部門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規定交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標準和收費體系之中。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的運營情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給予合理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向收運處理企業移交餐廚垃圾的,應當由雙方即時簽字確認,並記錄所移交餐廚垃圾的數量和種類。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台賬,準確、完整記錄下列情況:收運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及來源;處理後所形成產品的種類、數量和流向;處理設施運行和維護情況;收運車輛行駛記錄等。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每月底向市主管部門報送當月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台賬。
市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公布一次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年度運營情況、財務報告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應當在市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下,安裝、使用線上視頻監控設備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閒置或者損毀。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的收運車輛應當安裝車輛行駛及裝卸記錄儀,車輛行駛信息應當接入公安交警部門的信息平台。
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向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通過設立舉報熱線電話等方式,受理公眾的舉報或者投訴。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或者投訴查證屬實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於被頻繁舉報投訴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或者收運處理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執法監督的力度和頻率。經查實的,主管部門可以將查實情況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可以定期組織人居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交警、教育、衛生、文體旅遊等部門,開展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餐廚垃圾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所屬職能部門及市職能部門駐區機構,開展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
第二十五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與市市場監管、人居環境等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及每年新增企業名單告知市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檢查、核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契約和處理餐廚垃圾的情況,對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契約和不依法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照本辦法予以處罰,並將處罰結果通報給市市場監管、人居環境部門。
市市場監管部門在進行企業年檢時,應當對被通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和餐廚垃圾處理情況進行重點審查,並依法予以處理。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被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和人居環境等部門處罰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信用徵信系統並公開披露。
第二十六條 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或者處理活動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暫扣其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並處5萬元罰款;再次被查處的,處10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不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契約或者未將收運契約報區主管部門備案的,處2000元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特許經營資格的企業收運的,每次處2000元罰款;
(三)未採用規定標準的收集容器移交餐廚垃圾的,處500元罰款;
(四)在餐廚垃圾中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超過10公斤以上的,按每公斤處5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拒不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契約的,處2000元罰款;
(二)未達到每日至少收運一次要求或者拒絕收運已簽訂收運契約的產生單位所產生的餐廚垃圾的,每查實一次處500元罰款,但當日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三)在運輸過程中出現滴漏、撒落的,處3000元罰款;
(四)未經市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停止處理設施運行的,每停運1天處1萬元罰款;
(五)未建立收運處理台賬,或者台賬記載不完整的,處1萬元罰款;
(六)擅自閒置、拆除、改裝、損毀線上視頻監控設備的,處3萬元罰款;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用於飼養畜禽的,處2000元罰款;直接用於飼養畜禽的餐廚垃圾超過1噸的,處5000元罰款;
(八)未經市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將餐廚垃圾直接填埋、焚燒處理的,處2000元罰款;直接填埋、焚燒處理的餐廚垃圾超過1噸的,處5000元罰款;
(九)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的,按所騙取金額5倍予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銷售假冒偽劣食用油脂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內部食堂、餐廳違反本辦法的,除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外,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管理、人居環境、市場監管、公安交警、水務、教育、衛生、文體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餐廚垃圾的管理監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審批、違法處罰或者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三)拒不參加或者不配合餐廚垃圾管理聯合執法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7年10月1日發布實施的《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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